为什么克里斯滕森没被判死刑:价值观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作用

2019-08-08     孟话历史

吴量福 海量天地


不久前,在美国残杀中国留学生章莹颖的凶手克里斯滕森被判无期徒刑,而不是死刑。中国社会舆论则认为克里斯滕森应该被判死刑,美国一些媒体的评论员对这个结果也有些吃惊。因为克里斯滕森毫无悔意和始终拒不交代尸体的去向,这在美国司法制度中是典型的“找死”的态度。克里斯滕森免于一死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关。我想借此案从社会文化的角度谈谈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理解美国社会文化,就无法理解克里斯滕森的案子。


(图片来源:网络) 看看这个罪犯的眼睛,透着邪恶和他阴暗的心理;看看章莹颖的眼睛,那样阳光,充满了对前途的乐观!该死的没死,不该死的却永远再看不到自己的一生!

我不是搞法律的,但曾经与陪审团擦肩而过。记得有一次接到县法庭来的一个明信片,上面写着我被选中参加某案陪审团的挑选,并让我在接下来的若干天内注意电话留言,并按照留言的指示按时到县法庭大楼某审判庭报到,参加陪审团的挑选。我在上学时因过度在夜间用功造成了上课打瞌睡的坏毛病,上班后变成开会打盹。我转天到法律部去问开会打瞌睡是否构成不参加陪审团的正当理由。还没说几句就被“轰”了出来。我们的市政律师告诉我,找借口逃避陪审团责任是违法的。我又到人事部询问相关的问题。我这才知道,在美国任何一个组织,其成员若被选中参加陪审团,无论庭审延续多少天,工资照发。而且,陪审团员领到的补助(当时我们那个县法庭的标准是18美元/天),可以自己留着,不用上交。政府规定,在上班时间得到的额外收入,包括礼物、外出开会得的小奖品,超过10美元,必须上交。我开玩笑问,英文不好能成为不当陪审团员的好理由吗?我又被从人事“赶”了出去。

这事倒引起我的兴趣,回到办公室上网去研究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由来

最早期的陪审团起源于英格兰本土(有一说是1066年诺曼入侵者带去的)。最初的形式是由周围邻居中的目击者来裁决某人是否偷了他人的东西。如此的裁决形式在中世纪逐渐完善,后来演变司法系统的一部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由英国殖民者带到北美。1623年12月在北美(那时候还没有美国)普利茅斯的殖民长官宣布,所有犯罪事实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债务和与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应该由“十二个诚实的人”来判定。七年后的1630年,有了第一起陪审团审判的谋杀案(有罪)。到后来美国建国,陪审团制度被接受,延续至今。美国宪法的第三章,宪法第六与第七修正案都对陪审团制度有明确规定。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有迅速得到陪审团公平、公开审判的权利,第七修正案规定民事案件也可以由陪审团决定。

陪审团制度随着历史进展而变化。比如黑人开始并没有资格进陪审团,女性也不能进陪审团。到今天,陪审团员的选择不分种族、性别、年龄(必须是投票年龄)、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等等。

陪审团的种类

美国司法制度里有三种陪审团。第一是大陪审团(Grand Jury)。大陪审团由16—23人组成,其功能不是审判,而是决定一个人是否犯有能被起诉的罪行。如果大陪审团判定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某人可能有罪,检方才能正式提起诉讼。大陪审团听证时,辩方的律师不能出席,没有检方和辩方的辩论。被告在大陪审团面前做伪证、说谎属于犯罪行为,罪加一等,而说谎的证人也会被起诉。第二是审判陪审团(Trial Jury)。审判陪审团听取证据,最终判定某人是否有罪。审判陪审团由6 到12人组成,他们的辩论不公开,宣布判决时也不用加以解释。第三是民事陪审团。今天,民事陪审团制度仅存于美国,连陪审团制度的发祥地英国都没有了。宪法规定的民事纠纷的陪审团制度不涉及州法的案件。

陪审团审判适用于所有的被告,被告可以要求由法官直接进行庭审和判决(Bench Trial)。

陪审团员的挑选

在民事诉讼中,12个陪审员中有6个人同意,才能做出决裁(Verdict)。在刑事诉讼中,12个陪审员必须都同意(Unanimous)才能做出决裁。在检方要求死刑的案子里,是否是死刑由陪审团决定。

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检方与辩方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的博弈非常激烈,双方都要挑选有利于自己案子的人来当陪审员。比如,如果一个警察是被告,在挑选陪审员时,以前被警察开个罚单或者与警察有龃龉的人,八成会被辩方筛选掉。

由于陪审团的人数有最低限制,一些时间可能拖得较长的案子,法官会多挑选6名陪审团员作为替补(alternate jurors)。万一在庭审过程中,正式的陪审团员得病退席或者因违规被开除出陪审团,替补陪审团员可以补充进来。替补陪审团员与正式的陪审团员一起参加庭审,但不参加最后的辩论和决裁。大家可能在一些美国电视剧中看到陪审团成员人数超过12个,原因在此。

陪审团如何起作用

陪审团是由一般老百姓组成的,成员的社会背景、受教育程度、就业背景、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五花八门。如此一群“乌合之众”如何决定法律问题呢?第一,在开庭之前,法官会对陪审团讲解各种规则。比如,他们在庭审结束前不能相互讨论这个案子,不能在听取所有证据前在脑子里形成判决,不能与任何人(包括家庭成员)讨论案情,不能接触媒体或者阅读相关的新闻报道,不能私下里与检方或辩法接触,等等。在一些重大的诉讼案中,为了保证陪审团员不受舆论影响,法官会将整个陪审团包括替补陪审团员“圈禁”起来(Jury sequestration),住到酒店里,电视、报纸、互联网全无,直到案子结束。

陪审团规则(Jury Instructions)

庭审后陪审团进行辩论之前,法官会宣布陪审团规则。陪审团规则是陪审团制度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许多重大的案件中,检方和辩方会对这个规则提出意见,只要合法合理,法官也会采纳双方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检辩双方可能会犯错误。比如检方有意或无意提了不该问的问题,虽然在一方的反对声(objection)中,法官会提示陪审团忽略检方证人的证词。但那些证词已经被陪审团听到,在陪审团成员脑子产生一定影响。在陪审团规则中,法官就会强调相关的要求,告诫陪审团,他们只能考虑被法庭接受的证词和证据。

我在几份被公开的陪审团规则和一些记录片中的情节中发现,许多法官给出的陪审团规则中都有这么一段话(大意):履行陪审团的职责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当你们听取证据时,不能在听取所有的证据前假定被告有罪或无罪,一定要让证据说话。每一个陪审员都要诚实,因为你自己有一天也许会坐在被告席上被你的同胞(fellow citizens)判定是否无辜。你们今天的诚实,就是对自己的诚实。今天,我们司法系统的廉政性(Integrity of our justice systems)就在你们手中。

超越任何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陪审团规则中还包括很多具体的、如何考虑证据的法律要求。尤其是刑事案件,法官会反复强调一个概念,在认定被告有罪的时候,对检方提出的证据,一定要遵守“超越任何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这一原则。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对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能有任何利用常识就能产生的疑问。比如,一起谋杀案,检方将被告杀人后的行踪以及销毁凶器的时间地点一一列出,并有人证物证支持。陪审团没有理由怀疑检方的证据。但是,如果检方的证据显示,被告做案两小时后在500英里之外的一家酒店被抓住。那么有无可能他以250英里的时速开车狂奔呢?可能,但可能性很小。这就是常识问题,为此对检方的证据产生的怀疑属于“合理”。

再比如,检方提出被告杀人的证据严丝合缝,但解释不了被告杀人的动机。辩方提出被告可能是精神有问题,并请相关的专家作证。但是,如果检方坚持按照正常人起诉寻一级谋杀罪,那陪审团很有可能判被告由于精神问题而无罪(一级谋杀)。在这个假设的案子里,除了精神病之外,解释不了杀人动机,那陪审团只能给出无罪的判决。

在20多年前那个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所有证据都显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检方作为证据提交的凶手做案时戴的手套太小,辛普森当庭示范显示他根本带不上那副血手套。这就意味着可能还有另一个人在场。而且,那个首先抵达现场的警官福尔曼,除了做伪证被辩方识破之外,还有歧视黑人的历史。他给检方的工作带来太多的“合理怀疑”,最终导致辛普森被陪审团判无罪。那个“手套”教训,后来被法律界总结为,在庭审中“不要提出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 辛普森试手套的场面。当时全世界都在电视上看庭审实况。几乎所有在电视机前看到这个场面的律师,立刻知道因检方失职,辛普森会被判无罪。

陪审团与检方和辩方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不能提问(大陪审团可以),也不能相互交谈,一直保持沉默。他们的任务就是听、审阅检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检辩双方在庭审中不能自说自话,而是通过证人将证据介绍给陪审团。所以,我们在涉及庭审的美剧中能看到检方或者辩方都是在提问题;整个庭审就是由一连串的 Q & A 组成的。即便像DNA那样的科学类证据,检方都会将实验室的技术员作为证人请到法庭上,直接向陪审团解释实验结果。

有时候,一方会有意引导证人的证词。比如:“你在1月1号晚上7点是不是已经回到家了?”对方就会向法官提出“反对(Objection), 引导(Lead)”。

在每一个案子中,检辩双方有两次能够自己阐述观点的时间。“介绍陈述”(Opening Statement)和“总结陈述”(Closing Argument)。即便这两段陈述,也不能超出证据所涵盖的范围。

陪审团的辩论

陪审团的讨论过程是保密的,而且很少有某陪审团的讨论内容事后被公开的。讨论的过程大概是这样的:讨论由法庭指定的(也有由其他成员选出来的)陪审团组长(Jury Forman)主持,将所有的证据讨论一下,如有问题,小组长会联系法官。在最终表决时,每一个陪审团员都必须为自己的判决进行解释,而不能仅仅表示无罪/有罪,就低头无语。在陪审团的辩论中,成员可以争论,相互说服。证据确凿的案子,陪审团员的意见比较一致,讨论的时间会短些。反过来,如果讨论时间长的案子,变数就大些。一般说,辩论的时间越长,对检方越不利。

陪审团制度与社会文化

陪审团员的诚信与检察官的敬业程度

我没有仔细研究几百年前英格兰人如何“研发”出这个由一群普通人进行判决的司法制度。但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实际上是将司法体系的运作结果交由一个没有接受过任何法律培训的群体来确认。从实际效果看,陪审团制度使得检辩双方不得不将超复杂的概念、推理过程、各类规则、法律程序掰开揉碎,通过证人用超简单的语言将己方的证据讲给陪审团听。这个化超繁为极简的办法使得那些被掩盖在华丽、繁琐的法律词汇下面的真相暴露出来。

陪审团制度成效依靠两个因素。第一,其设计是建于对社会成员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假如,一个仇富心理很重的陪审团员,对抢劫一个打扮奢侈妇女的被告可能多有同情而不太重证据。如果他最终坚持判无罪,其他陪审团成员也没有办法。一些研究显示,在由陪审团判决的案子中,绝大部分陪审团都可以以证据为依据考虑裁决。普通社会成员必须有很强的规则性,否则陪审团制度不能有效地实行。第二,检察官的职业素质和敬业程度。陪审团制度对检察官压力非常大。在各类刑事案件中,起诉方是代表人民起诉那些犯罪嫌疑人。如果由于自己的工作疏忽未能给陪审团提供足够的证据而没能将杀人犯判有罪,政治和社会后果会很严重。我没有直接接触过检查官,但从我单位法律部两位律师的工作看,虽然她们平时的工作都是有关城市法典(民事)和交通违章、小偷小摸的轻罪(Misdemeanor)。她们的敬业程度非常值得称赞。以后有时间再谈市政律师的作用。

文化的作用

无论是哪一种司法体系,政治与社会文化总是要默默地在后面起作用。前文提到的诚信和敬业程度就属于文化范畴的因素。另外一个重要的文化因素是个人的价值观问题。尤其是在我们讨论克里斯滕森一案时,陪审团员个人与社会整体的价值观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在美国的许多民事案件中(医疗事故、无效药物等等)陪审团员的价值观的确在起作用。一些违规的大公司被判有责任时,陪审团会科以很高的罚款。这显示陪审团在一个巨大的经济实体与一个小人物或者弱势消费者群体之间的选择。尤其是在涉及死刑的案子中,陪审团员对待死刑的态度非常重要。

美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仍然有死刑的西方国家。美国在1976年至2017年期间,一共有7,800罪犯被判死刑,其中1,500人被执行,余下的还在上诉或者等待执行。截止到2018年4月1号,等待执行的死刑犯有2,743名。有165名死刑犯在等待执行期间被发现是无辜的而被释放。也就是这些被冤判死刑的例子,使得许多美国人觉得应该废除死刑。还有许多人从宗教的角度考虑:一个人不具有决定另一个人是否存在的权力;人的生死应该由造物者(Creator)决定。

在对待死刑问题上的价值观还反应到外交关系上。许多国家之间都有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条约。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要在引渡条约中注明,不向有死刑的国家引渡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今天,美国有21个州外加哥伦比亚大区和波多黎哥没有死刑,而克里斯滕森作案的伊利诺州(Illinois) 则是这21个州其中之一。

陪审团不相信死刑

那为什么检方能在伊利诺州寻求判克里斯滕森死刑呢?因为美国联邦管辖的案子中,死刑仍然适用。联邦检察官接手此案,可能就是为了以死刑起诉克里斯滕森。这里有一个技术问题。为了能将此谋杀案归纳为联邦的案子,联邦检察官以提起三条起诉缘由:绑架致死和两条对联邦调查员撒谎。如果仅仅是谋杀,由州司法系统管辖。但绑架致死中的“绑架”一条使得联邦检查官可以起诉嫌疑人。我推测,这是联邦检查官与州检查官“商量”的结果。虽然案发于没有死刑的州,但联邦法院和检察官不受州法律的制约。

但问题在于陪审团成员是从这个州选出来的。克里斯滕森一案,陪审团在判他是否有罪时,仅仅用了不到两个小时就做出了裁决。这说明了联邦检查官的工作质量。但在量刑时,同一个陪审团却几乎花了两天的时间辩论,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Deadlocked)。按照法律,如果陪审团在死刑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那罪犯(已经被判有罪)的刑期自动降为终身监禁不得保释(Life without Parole)。

虽然陪审团在量刑时的辩论内容没有公开,但根据后来媒体对几个陪审团成员的访谈,陪审团中有两个成员不同意死刑。这与罪犯的行为有多么残暴、多么没有人性无关,而是陪审团员的信仰和价值观在起作用。从一个大背景的角度看,伊利诺州没有死刑,就意味着这个州的居民中大部分是不同意死刑的。因为,无论他们的观点是什么,州议会和州长不会违背选民的意愿的。

结束语:我相信死刑

我如果是克里斯滕森一案的陪审团员之一,我会判他死刑。此人十恶不赦!他不但在法庭上没有显示任何悔意,而且当他听到自己没被判死刑时,脸上还闪过一丝笑意(TMD!)。他至今没有交代章莹颖尸体的去处。他在法庭上认罪的唯一目的就是逃避死刑。被判有罪后,他已经没有任何进一步合作的动力。这样的人,为何还留在人间?

从另一个角度看,给克里斯滕森一条生路也许比判他死刑更好。克里斯滕森今年刚刚30岁,他至少要在监狱里度过40年,如果他能活到70岁。而且,像他那样的进行绑架、强奸、凶杀、灭尸的犯人,在监狱里的日子非常艰难。尤其是在联邦关押死刑犯的监狱里,犯人一个比一个凶悍。弄不好,克里斯滕森会变成其他犯人的“女朋友”。我希望克里斯滕森今后的40年里,能一直那样生活。

如果大家能对美国陪审团制度有一个了解,就能理解为什么克里斯滕森没被判死刑。

哦,几乎忘记交代了。大约过了两周后,县法庭又在我家中电话留言,说那个案子的陪审团挑选已经结束,我不用继续关注陪审团问题了。其实,在一番简单的研究之后,我倒愿意去当陪审团,亲身见识一下美国的庭审。后来美国朋友告诉我,挑选陪审团时,太聪明的人不会被选上,有博士学位的更不行。因为这类人太喜欢思考,不容易被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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