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及不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薪资待遇,但如今还是有很多公司存在任意将员工调岗降薪的情况,毕竟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写道“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然而,如果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安排员工进行调岗的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得到员工的同意后才能进行转岗。
问题就在于,如今还有一部分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的员工,由于不懂《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至于不得不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最后再被单位“如愿以偿”的辞退,而且还没有办法进行维权。
举个例子
菜某在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厂工作了8年多,由于是整个工厂里面资历最老的前辈,2年前蔡某被高层提拔为了小组长,一直以来蔡某的工作态度都十分认真,确保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面交代下来的任务。
不久前工厂打算扩展业务,便在外地租了一间规模不小的仓库,由于当地招来的员工没有太多经验,领导决定抽调一部分老员工过去,于是单位发出调岗安排,包括蔡某在内的十几名老员工将被派往新的仓库任职。
蔡某收到调岗安排后,发现新的工作地点不但离家远,而且工厂还没有支付给予的交通补贴,当下便找到领导拒绝了调岗安排,经过与领导协商后,蔡某同意暂时前往新工厂指导工作一个月,时间到了后便可以申请返回原岗位工作。
蔡某本以为自己一个月后就能申请回厂,谁知道申请书已经提交了快2个月,工厂还没有任何要将他调回去的指示,当下蔡某就意识到自己被领导给骗了,于是他便以工厂“调岗降薪”为由提出辞职,结果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蔡某发现自己除了当月工资外,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
对于蔡某提出的质问,领导在离职协议书上写到“员工辞职属于个人原因,与本单位无关”,蔡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调岗事实超过一个月
由于实际调岗操作中,员工是否“自愿”很难界定,因此通常来说,只要调岗的事实发生超过了1个月,而在此期间劳动者没有对调岗事情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的话,那么就会被认定为“默认调岗安排”。
本案中蔡某的调岗事实已经超过了一个月,而蔡某在此期间并没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已经被视为“默认调岗”,而此时蔡某向工厂提出辞职,则被认为是“员工觉得工作离家远才提出辞职”,属于员工个人原因,所以工厂无需支付蔡某经济补偿金。
总结
如果蔡某没有办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反应过不同意工厂的调岗安排,是在被领导强迫或受欺骗的情况下被调岗的话,那么真的很难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所以,当我们在面对公司调岗安排的时候,如果真的不愿意接受调岗安排,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向公司或者是劳动行政部门反馈,对于领导“先过去一段时间,再让你回来”这种说辞,最好也要当下写份书面证明,对调岗的一个时间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