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房屋拆迁制定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房屋拆迁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如何履行程序,手续怎么才是齐全,如何补偿才合理,这既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拆迁方违规操作的现象却比比皆是,那么,拆迁过程中有哪些猫腻呢?
一、征收主体
1、法定审批机关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这些都需要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这两级政府,才有权批准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
对于国有土地来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实施单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来说,《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实施单位是,区、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
对于国有土地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征收单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3、拆迁名义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来说,《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对于国有土地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共有六种情形,分别是: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情况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情况下;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需要的情况下;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体育、教育、卫生、文化、环境需要的情况下,以及在防灾减灾、社会福利、文物保护、资源保护、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情况下;在国防和外交需要的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
二、拆迁补偿
1、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拆迁补偿安置时,如果被拆迁房屋已经被纳入了城市规划范围,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来补偿的,应该扣除已经获得的宅基地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
另外,《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发布)中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补偿标准按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当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包括:房屋的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而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费。同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规定是对被拆迁人的保护,确保利益不受损,生活水平不下降。另外,当地政府还可以制定拆迁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拆迁人一定的奖励和补助。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降低成本,会做出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这都是违法违规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拆迁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切实做到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不论各地政府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还是人头补偿,都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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