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藥併購盡調重難點詳解

2019-09-03     梧桐樹下V

今天分享的主題是——投資生物醫藥類企業的法律禁調特殊要點。

本次分享只針對藥品研發和製藥類公司,並且只分享盡調的特殊要點。其他類型的生物醫藥公司或者常規的法律盡調的內容和方式不在本次分享中進行講解。

近幾年,生物醫藥投資比較火熱,但一款新藥的研發麵臨著技術要求高、資金投入大、研發周期長和市場風險高等多重挑戰。在生物醫藥創新領域會有著著名的「雙十定律」。

什麼是「雙十定律」?一款創新藥的研發成功平均需要耗時十年時間,花費10億美元,但實際上近幾年的平均研發成本會更高。在如此高昂的花費背後,從獲得臨床試驗資格到最終取得新藥批准的成功率一般是在10%左右,而更大量的藥品在臨床試驗前的研發進攻階段就會以失敗告終。所以,醫藥行業的投資屬於高風險投資。

因此,醫藥行業的投資除了比較早期的天使投資以外,普通投資機構大多會選在藥品即將開展臨床試驗之後進行。什麼是臨床試驗階段?為何要選擇這個階段進行投資?這和藥品的研發流程有著重大的關係。

這裡先講藥品的研發過程,新藥的研發大致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藥物早期探索階段,主要是在實驗室內完成,尋找合適的化學成分,這是針對化藥。如果是針對生物類藥品的話,發現合適的生物製品,就是發現藥的過程。

第二階段是臨床前研究階段,這個階段會展開動物實驗以及藥學或藥理研究,並且會開展臨床前的一些實驗。等到這些實驗階段全部完成以後,就可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進行臨床試驗。

第三階段是臨床試驗,根據國家的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02年頒布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是負責藥品的註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英文簡稱是NMPA,以前也叫CFDA,後文都以NMPA代稱。一般申請臨床試驗許可,也稱之為IND,它的審批是在NMPA的藥品評審中心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一般會在申請60日內獲得許可。

注意,一般需要在獲得臨床試驗許可後一個月內要在NMPA的官網上完成臨床實驗的註冊,要在官網上提報臨床試驗方案、實驗機構等一系列信息,並且應當在試驗註冊後兩年內就開啟正式的臨床實驗。如果自獲得臨床實驗許可後三年內沒有開始臨床實驗的,那麼,臨床試驗的許可將會自動失效。如果要開啟臨床實驗的話,則需要重新申請資格。

而且臨床試驗必須在具有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比如像中國的某些三甲醫院。NMPA官網上有具體公示,在核查臨床試驗階段材料的時候需要關註:

第一,臨床試驗許可是否還有效,企業是否已經按照法律規定按時提報了臨床實驗註冊,並且開展了臨床實驗的工作以及臨床試驗的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

臨床試驗階段主要是分為四期:臨床一期、臨床二期、臨床三期和臨床四期。前面三期是在藥品上市之前的階段進行,前面三期合格了以後就可以取得藥品註冊批件,進而可以進行上市銷售。而臨床一期、二期、三期,每一期的平均耗時是在一年半到兩年半。

臨床一期主要針對人體早期的臨床藥理學和安全性評估研究。臨床二期主要針對某一藥品在患者中特定適應症的治療效果和安全性的初步評估。三期是確認藥物的治療效果,評估藥物的總體利益和風險預測。

因此,臨床二期和臨床三期的失敗率會比臨床一期要高很多。臨床試驗一期、二期、三期全部試驗結果合格以後,就可向NMPA申請藥品註冊。申請通過以後,NMPA將合法藥品註冊批件並且會給藥品頒發藥品批准文號,如果是新藥,還會核發新藥證書,藥品就可以上市銷售了。

上市了以後還會開展臨床四期,臨床四期是針對新藥上市後應用研究的一個階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廣泛使用條件下,藥物的治療療效和不良反應。這個在時間上沒有具體要求,但它會對臨床試驗的樣本有要求,不得低於2000例的研究。

這是一般新藥的研發過程,還有一種仿製藥,它的研發流程稍微有一點不一樣。什麼是仿製藥?

假如有一款藥,它是治療某一種疾病的,但它的專利保護又到期了。其他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生產治療效果和作用原理類似但又不同的藥,而且又可以自己申請專利的藥品,這就叫仿製藥。

仿製藥和新藥的研發階段不同的點在於在臨床試驗階段,仿製藥還需要加入生物等效性的一個實驗。關於仿製藥具體的法律規定會在後面進行詳細講解。我國也算是一個仿製藥大國,這個跟整體新藥研發要求較高,資金要求較高有關。所以,我國目前主要以仿製藥為主,創新藥也在快速發展過程中。

這是化藥的研究過程,還有一種是生物類藥品。生物類藥品和化藥的研發過程不一樣的點在於它之前並不是化合物的研究,而是生物製品的研究。本次課程主要分享藥品研發和生產型企業的內容,涉及到藥品研發和生產的企業,除了常見的一些自己研發自己生產,甚至自己銷售的企業類型以外,還會有一些醫藥外包的企業,比如,像CRO、CMO、CSO型企業。不同企業類型在盡調時,某些關注點會不太一樣。

因為一個藥品的研發時間很長,花費的成本很高,對科研技術的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就出現了行業細分。比如,研發環節出現了醫藥研發外包服務,這種機構稱之為CRO企業。比如,目標企業僅完成了第一階段的藥品研發工作,即它發現藥以後,為了提高自己的通過率,降低自己的成本和研發時間,它就把後面的研發工作外包給一些研發實力強、資金實力強的CRO型企業。

CRO企業接受客戶委託,就會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去完成一個藥的發現、研發、開發和臨床試驗等研究實驗等服務,並且會收取一定的費用,按照合同的約定將研究成果和數據資料再移交給客戶。

所以,一般的CRO型企業都有研發實力強,資金雄厚等特點,從而才能提高藥品成功率,同時也可以降低研發成本和時間。當然,CRO企業還可以細分為臨床前CRO服務企業和臨床CRO服務企業,研發和試驗都可以由不同外包機構來進行服務。

整體來看,美國的CRO企業實力最強,全國前十大的CRO企業有八家是美國的,中國只有一家藥明康德。如果大家對CRO企業比較感興趣,那可以研究一下藥明康德的案例。

生產藥品要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首先你要具有相應的資質,並且還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設成本,你需要建廠房、建生產線,還需要符合一定的質量管理認證。因此,也誕生了生產外包型企業,稱之為CMO企業。

CMO企業可以受託為客戶生產新藥或者是商業化藥品的原料藥,或者是中間體。同理,也會有一些銷售外包型企業,稱之為CSO企業。我國目前的醫藥法律制度不斷完善,並且在向歐美醫療強國的做法靠攏。比如,近兩年開始試點的MAH制度極大地促進了CRO企業和CMO企業的行業細分和發展。

MAH制度,我國現行的藥品註冊制度是與上市許可和生產許可綁定製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說,藥品上市許可,藥品證書和藥品批准文號只批准頒發給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型藥企,藥品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不具備單獨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的資格。因此,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要想藥品上市,他們只有先設立製藥廠,並取得相應資格以後才可以申請,或者直接將專利轉讓給製藥廠,由製藥廠來申請。

所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國現在開始在北京、上海、四川等十個省市進行MAH制度試點。MAH制度是上市持有人許可制度,這樣一來,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藥品上市,並且獲得藥品上市許可,這種主體稱之為上市許可持有人。這種主體可以根據自身情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己建製藥廠自行生產,也可以委託其他生產機構生產。

如果是委託生產的話,那麼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全責。而生產企業則依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就藥品的質量對上市許可持有人負責。由於藥品的上市許可權與生產權相分離,因此它極大地促進了醫藥行業的細分。比如,促進了CRO和CMO企業的發展。

現在中國還有一種新興模式——VIC模式,VC+IP+CRO模式,即風險投資+智慧財產權+研發外包服務,是相結合的新藥研發模式。這個主要是在一些醫療強國流行,比如美國等,中國現在也開始慢慢興起,第一個是張江新藥孵化平台。

VIC模式是什麼意思?假如我是一個科學家,我在實驗室發現一個藥,我想對它進行研發,最後達到藥品上市。因為中間需要大量的金錢,而我又沒有,這時我就會去找風險投資。風險投資給我提供資金以後,我們為了提高成功率、減少成本和減少時間成本。我們可以把後續的研發試驗工作外包給實力比較強的CRO型企業。

因為VIC模式也比較具有先進性,它也在慢慢擴大它的使用面積。不同類型的生物醫藥企業所需要的行業資質不一樣。我們在盡調過程中,主要從三個點方面來區分行業資質許可這塊:

1、目標企業是否自己研發藥品

如果是,那麼研發本身不需要資質的,只需要營業範圍里包含藥品研發就可以了。但因為藥品研發不可避免地會有實驗室,也會開展臨床前試驗。所以,如果你開展臨床前試驗的話,就需要符合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即GLP認證。如果你有實驗室的話,那麼需要取得實驗室相關資質。如果在研究階段里涉及到的原料藥、輔藥或一些中間體是進口的,那麼企業還需要獲得相應的進出口經營資質。

如果你把研發業務全部外包給了CRO型企業,自己不需要自己研發和試驗的話。那麼,這些資質你都可以不需要,只需要核查CRO企業是否有這些資質。但如果目標企業本身就是CRO型企業,那麼GLP認證、實驗室資質或者是進出口資質這些就和前面說的那些要求一樣。

2、企業是否是自己生產藥品

自營型企業和CMO型企業需要的資質有幾點:首先,你的營業範圍需要包含藥品生產的,證照需要藥品生產許可證、GMP認證以及一些和生產相關的一些制度。比如,安全生產許可、「三同時」制度,涉及到的原料藥、中間體是進口的話,也會需要取得相應的進出口資質。但如果你不從事生產,那麼就不需要這些資質。

3、目標公司是否自己經營自己的藥品

自營型企業和CSO型企業的資質要求是:第一,營業範圍要包含藥品經營。第二,必須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證照、GSP 認證,涉及到物流運輸的話,還需要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但如果你不從事藥品經營,那就不需要相關的資質。

關於其他資質,一些做得比較好的藥企產品會銷往海外,或者會在全球同步上市。比如,他可能在中國、美國或多個國家進行上市,一般也會建立全球多中心臨床實驗,這時為了方便都會在國外建立子公司,這就涉及到境外投資備案。所以,如果有這些業務的話,還需要去核查企業的境外投資備案,即ODI相關資料。

藥品資質和許可

首先先說藥品申請分類,藥品申請分類目前是分為四類:新藥申請、仿製藥申請、進口藥品申請、補充申請和再註冊申請。

1、新藥申請,主要是針對沒有在中國上市銷售的藥品註冊。沒有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也就是說,假如國外有一款藥品沒有進入中國市場,但中國已經有第一款他們的仿製藥藥品上市了。那麼,這時這個東西就叫首仿藥。根據這個定義,首仿藥屬於新藥,也要按照新藥申請的方式進行審批。

補充:針對已經上市的藥品,它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或是增加新適應症的藥品,其註冊需要按照新藥註冊的程序進行申報。

2、仿製藥申請。生產NMPA已經批准上市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註冊申請,但生物製品都是按照新藥申請的標準程序進行申報,就算它是仿製藥,也不按照這個程序進行申報。

注意:仿製藥一般是在原研藥專利到期前兩年內才可以提出申請。比如,我有一款原研藥,還有三年才到期,我現在提出申請的話,那NMPA不會受理。它要在原研藥的專利到期以後,並且通過申請註冊以後才會核發仿製藥註冊證書。

3、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註冊申請。境外生產企業的所有人不能直接申請,它必須是由他駐中國的辦事機構或者是委託專業的一些中國機構來代理註冊。比如,像中國的某一些大型藥企。

4、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仿製藥申請或進口藥申請經批准以後,改變、增加、取消原批准事項或者是內容的註冊申請。其中,藥品技術和藥品生產技術是可以轉讓的。就新藥技術轉讓而言,新藥的所有權轉移除了辦理專利轉讓手續以外,還需要辦理新藥的證書轉讓。如果已經有藥品批准文號,還應當向NMPN申請註銷原藥品批准文號,並且由受讓機構補充申請新的藥品批准文號和藥品註冊證,並核發新的新藥證書。

再註冊申請,是指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有效期滿了以後,申請人繼續生產或者進口該藥品的註冊申請。所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有效期都是五年,如果五年到了以後你還要繼續生產或者還要繼續進口進口藥,那麼,你就需要再向NMPA進行再註冊申請。 藥品技術轉讓這塊會有很多法律特殊規定,在後文的智慧財產權板塊會詳細介紹。

藥品資質分成三類來講,這三類的要求不太一樣:

1、新藥,根據我國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規定,研製新藥必須完成臨床試驗,並且通過NMPA的審核、獲得新藥證書。除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之外,藥品生產企業在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之前,必須經NMPA批准,並且獲得藥品批准文號。

新藥證書、藥品批件、藥品註冊證這幾個證書的區別:

新藥證書是除了新藥生產上市必須獲得的行政許可證書以外,同時也是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為獲得新藥證書,需要在新藥的研製臨床試驗和報批過程中投入大量的成本,並承擔新藥申報未能通過審批的風險。此外,新藥可能會享有最長不超過五年的監測期。在監測期內,NMPA將不會批准其他企業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該新藥。

但新藥的監測期只有國產藥品可以享有,進口藥品沒有監測期。監測期自新藥批准生產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五年,不同藥品會有不同監測期的時長。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六對不同類型的藥品監測期有相應的具體規定。監測期內的新藥,NMPA不會批准其他企業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但實際上,監測期相當於新藥的一個保護期,同時也跟新藥的轉讓問題有關。

由於新藥證書通常遠遠大於其研製成本的價值,所以,對於新藥證書的審查不僅是處於審查法律風險的需要,也是評估企業資產的基礎。

但要注意兩點:第一,如果藥品生產企業對於設立監測期的新藥從獲准生產之日起兩年內沒有組織生產的,NMPA可以批准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生產該新藥的申請,並且需要對該新藥重新進行監測。第二,國家也規定了對於監測期內的新藥,如果生產工藝確有重大改進,經NMPA批准了以後,可以按照新藥原註冊分類進行申報的。所以,監測期也可以規避,而且不是所有藥品都會有監測期,也會有例外。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新藥證書可以由一個或多個人共同持有,但需要共同申請作為新藥證書的聯合署名人,並且持有者可以申請技術轉讓。轉讓會有特殊規定,它不僅要在專利層面上進行轉讓,並且在藥品層面上也需要向NMPA進行申報。

藥品註冊批件和新藥證書不一樣,新藥證書類似於專利證書一樣,是NMPA確認藥品歸屬於哪一個主體的確權證書。而藥品註冊批件是NMPA發批准發某個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該品種,發給批准文號的法定文件。通俗一點講就是藥品的出生證,也就是常說的生產批件。

同一個藥品,如果政策許可,可能會有多家藥廠申請註冊。經國家審查合格以後會批給多家藥廠生產,因此,各藥廠都會有該藥品的藥品註冊批件,只是批准文號不一樣。 對於藥品來說,新藥證書和藥品註冊證是可以轉讓的,就相當於專利層面的轉讓,但藥品註冊批件不可以轉讓。

藥品註冊批件和藥品註冊證是兩個東西。新藥證書也屬於藥品註冊證的一種,因為它是針對新藥來講的。對仿製藥來說,確權文件名稱就叫藥品註冊證。這是不同的說法,但是他們的作用和內容都是一樣的。

補充:新藥其實分兩類:如果藥品還沒有上市,而它想要上市的話,那需要獲得新藥證書藥品註冊批件。對於已經上市了的藥品,但它改變了劑型、給藥途徑或增加新適應症的藥品,它需要再向NMPA進行再註冊升級,並且取得藥品的再註冊批件。

2、仿製藥資質

原創研究的藥品一般被稱為原研藥或者專利藥,原研藥從研發到最後註冊上市的平均時間是15年,耗資很多,現在耗資的平均數據應該是12億美元左右。這類藥在專利過期之前,根據國際上的規則是不可以被仿製的,並且享受單獨定價等政策的保護。因為它的研發過程中花費了大量的金錢和人力物力,所以會給予它一些保護。

而仿製藥由於免除了專利藥品漫長的研發和臨床過程,在計量、安全性、效力、質量、作用和適應症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它的研發時間會很短,而且研發成本會低很多。並且它的上市價格可以達到專利藥品的20%到40%,甚至有的能達到10%。

所以,基本上所有到期的原研藥都會有仿製藥面世。我們國家就是一個仿製藥大國,因為我們的研究實力不夠,所以在做創新藥或原研藥時,我們做的更多的是仿製藥。但這個狀況在慢慢改善,因為中國現在的研發實力也在增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原研藥的專利到期前兩年,NMPA可以接受註冊仿製藥的臨床試驗申請。但需要等到原研藥專利到期了以後,才可以給住仿製藥,發放藥品註冊證和和藥品註冊批件。但由於世界上腫瘤的原研藥目前基本上都還沒有到期,所以大部分國家腫瘤的原研藥基本都還沒有仿製藥。除了印度,印度被稱為腫瘤仿製藥大國。

去年大火的電影《我不是藥神》,主角買的就是印度產的仿製藥——格列林。因為印度的規則是保護原研藥的藥品生產工藝,而非原研藥的專利,又因為創立了藥品專利強制需求證書,無論專利保護期是否結束,都允許該藥品直接被仿製,對甌北等製藥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直接選擇無視。因此,印度大量生產仿製藥,但印度的仿製藥規則和中國不一樣。所以,中國不允許進口印度的仿製藥,在我國境內銷售這種藥也是違法的。

我們國家的現狀是什麼?一款療效顯著的原研藥往往會導致數十家藥企蜂擁而上,大家都來做仿製藥,導致質量參差不齊,工藝也不太過關。為了改善這種情況,NMPA向國際上的一些規則學習,向歐美國家的政策靠攏。所以,2016年正式出台了一個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原則:

1、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間的2007年10月1日之前批准上市的化藥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應當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當在2021年底完成一次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會再給予註冊。

2、化藥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製藥至首家品種通過一次性評價以後,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該在三年內完成一次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也不再註冊。

但由於實操中一致性評價工作推進非常慢,因此,NMPA在2018年發布了102號文件,對完成一致性評價的截止時間做出了更加寬鬆的規定,直接取消了截止時間,規定了另外兩個原則:

第一,通過一次性評價的品種優先納入藥品目錄,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將逐步被調出目錄;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品種不再設置統一的評價時限要求。基本上拿納入目錄的才有可能納入醫保,醫院才能採用,你如果連目錄都進不了,那麼這個藥基本就沒辦法再銷售了。

第二,化藥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藥品品種在內的仿製藥至首家品種通過一次性評價以後,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當在三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但這個也給了例外:如果你逾期沒有完成,但企業評估認定屬於臨床必需,而且市場又短缺的一個品種,那麼它可以向省級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如果申請過後,還是逾期沒有完成的,再給予不予再註冊決定。

但實操中考慮到市場占有率問題,儘管現在取消了一次性評價的時間,但基本上同一種類的仿製藥三家就可以把市場貼滿。因此,通過一次性評價時間越晚,占有市場就會越難。所以,基本上受制於市場因素,即使給了三年期限,但最終一款仿製藥相同的品種基本上也會維持在3到5個左右。

因此,對仿製藥企業而言,率先通過一次性評價對搶占市場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們在盡調時也會關注。針對仿製藥企業也需要關注它的一致性評價工作進展情況。

3、進口藥品的資質問題。境外藥品如果想要在中國上市銷售,必須通過NMPA的進口藥品註冊。這裡的境外是包含香港、澳門和台灣。但港澳台和外國的藥品申報程序和證照名稱不太一樣。國外的藥品需要在中國通過臨床試驗,並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當然也有一些可以不用通過實驗。

注意:註冊進口藥品只會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這裡就沒有進口藥品批件,因為現實中有個文件叫做進口藥品批件,但它是指一次性進口使用的外國藥品的進口批准文件,只使用一次。進口備案辦理完畢以後必須在規定位置將該批件註銷,原件交回給進口單位。進口藥品註冊的申報不能由境外藥品所有權人直接申請,必須由所有權人駐中國辦事機構申請,比如,分子公司或辦事處。

如果沒有這些機構,那可以委託中國的專業機構代理進行申報,一般都會找一些大型藥企作為他們申報進口的機構。但有一個特殊點叫做申報代理和其在中國的總代理必須是同一家,也就是說,你找了這一家來申報,你的總代理就必須也給它。

港澳台進口藥品也需要在境內通過臨床試驗並且取得醫藥產品註冊證,才可以進口和上市銷售。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醫藥產品註冊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都具有相同作用。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醫藥產品註冊證原件都用顯性油墨印有國徽,並且在紫外線光下會有顯現。所以,盡調時需要認真核對證件的真實性。但這只能起到一個形式上的核對。對於具體的證照發放情況,還需要向NMPA官網進行查詢。

前面提到的所有證書,包括藥品註冊證、新藥證書、進口產品註冊證和醫藥產品註冊證的有效期都只有五年。到期前六個月必須提出在申請註冊,逾期沒有提交的,證書就自動失效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或進口的藥品會按照假藥論處。生產銷售假藥將導致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是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因此,我們在盡調過程中應當對目標公司生產或經營的藥品是否具有相應資質許可進行全面核查,並且也應當核查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是否已經取得相應的生產資質及許可、銷售資質及許可,以此來綜合判斷是否存在潛在法律風險,根據這些來確定投資交易的條款和條件,調整投資計劃。

關於產品還有幾個細節:

1、臨床實驗臨床試驗階段首先還是要獲得NMPA頒發的臨床試驗批件。所以,我們在盡調過程中需要對批件進行核實,它需要取得批件以後才可以進行正式的臨床實驗。順序一定不能搞反,我們需要核查它有沒有違法違規的情形,還需要核查臨床試驗機構是否屬於NMPA公示的具有臨床試驗資質機構。

2、關於原料藥。藥品根據原料的構成可以分為化學藥、生物藥、中藥和天然藥。這次只講化學藥和生物藥,化學藥品的主要構成是原料藥,也叫藥物活性成分,主要起作用。但它又不能直接讓人體服用或者必須搭配輔料。比如,一顆膠囊起作用的是膠囊裡面的藥,但為了讓它在特定的地方進行消化,所以給它製造了膠囊。膠囊的成分就被稱之為輔料。輔料會決定它是在我們的胃裡消化,還是在小腸里消化,再加上合適的製劑和規格,它們就可以成為一個藥品。

原料藥也屬於藥品,因此,我們核查一款藥的時候也需要核查到它的原料藥部分。原料藥需要遵守兩個規則:

第一,它必須符合藥品註冊生產銷售相關的規定,這個和前面那些藥的規定一樣。

第二,如果涉及到進口的原料藥,那麼需要企業自行辦理或者委託專業的藥品進藥品進口申報企業進行進口申報。如果企業自行辦理,那麼需要先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出入境檢疫檢驗報檢企業備案、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每次進口藥品都要辦理一次性藥品進口批件和檢疫檢驗、海關報批等一系列手續。

所以,我們在盡調時,如果原料藥涉及到進口,也需要額外關注每一次的報關手續是否齊全。

生物藥品生物藥品主要的成分是天然的生物材料,或者是人工製造的生物原料。比如,常見的疫苗、胰島素單克隆抗體等。狂犬疫苗的毒株基本上都是來自於美國,那麼進口時就需要遵守進口相關的規則,這個和化學藥的原料藥進口規則一樣。所以,大家在核查藥的情況下,也需要對原料藥的構成、相關資質、進出口手續進行關注和核查。

項目建設資質及許可

一般藥企都會建建藥廠、生產車間,所以這也屬於我們關注的特殊要點。關於生產車間和廠房,國家對藥企這一塊有比較特殊的規定。

1、項目驗收合格。這個的核查方式跟常見的建設項目要求一樣。除項目驗收合格以外,還需要通過消防、環評、安評、職業衛生評價等一系列驗收合格。如果藥品可能會有輻射的話,必須取得和輻射相關的資質和增長的批文。

2、項目建設必須符合規定。這和普通的建設一樣,項目會和政府簽訂投資協議和土地出讓協議,它會約定該項目動工驗收時間、土地用途、你對土地的投資金額等等。這時,我們需要仔細核查土地出讓合同和其他跟政府簽署的一些協議約定,看看企業是否完全按照這些約定來進行項目建設。

其中,還要重點關注是否有土地構成國有土地閒置問題。有些企業拿下了一大片土地以後,由於後續的戰略改變或者資金不到位,一些土地遲遲沒有動工。這時,如果構成國有土地閒置,那就有可能被罰款,甚至有可能有被收回土地的風險。

3、產權清晰,沒有瑕疵。土地受讓程序是否有瑕疵,土地出讓金是否已經支付完畢,並且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如果上面已經有建築物的,那麼每個建築物都應取得相應的權屬證明。所以,這就需要大家實地走訪,不僅看土地,還要看每個建築。但建築還要區分哪一些是單獨的,哪一些是合併計算的,企業自行認定和房管局不太一樣。所以,這個需要我們核查清楚,並向房管局進行核實。

如果該企業有實驗室的話,那麼實驗室需要去藥物GLP認證、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實驗室動物許可證和輻射安全許可等一系列證。

目標企業主要資產

目標企業的主要資產主要分為幾類,一般藥品研發和製藥公司基本上都會有藥廠。所以,它們的主要資產都會有土地、房屋、固定資產、在建項目、機器設備以及最重要智慧財產權。

土地核查要點:土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合規,這個首先要看土地的受讓性質是什麼?是劃撥還是出讓?以及所有費用。根據它的取得方式來核查它的程序以及所有費用是否已經支付完畢、是否存在國有土地閒置等風險、是否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是否已經到期、權利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抵押擔保以及其他權利負擔或者權屬瑕疵、權屬糾紛等問題。

房屋核查要點:核查房屋權屬文件和相關協議,確認:

1、自有房屋是否已經全部取得產權證書,產權證載明的事項和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這個需要實地走訪)、是否存在違規搭建、是否存在轉讓出租使用方面的限制或者是抵押擔保以及其他權利負擔、權屬瑕疵、權屬糾紛等風險。

2、租賃房屋是否已經簽署了租賃協議並且在有效期內,而且這種需要辦理租賃登記,我們需要核查他的租賃登記手續以及租金是否已經按約按時交付、是否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是否改變了租賃當時約定的用途、是否存在抵押擔保或者是其他權利負擔等一系列風險。

3、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跟一般固定資產核查方式一樣,核查其權屬是否清晰、是否辦理權屬登記、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留置等權利負擔、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或者權屬糾紛。

4、機機器設備,首先要核查設備來源是否是合法購買、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留置等一系列的權利負擔、是否存在其他權利瑕疵或權屬糾紛、是否存在一些所有權保留約定。比如,如果涉及到融資租賃的話,這一塊也需要注意。

醫藥行業還會有一些比較特殊的醫療器材和大型設備或者是一種特種車輛,這些需要根據它的不同設備類型去核查它是否通過合法合規的採購途逕取得、是否已經辦理了相應手續、操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如果醫療設備具有輻射,你還需要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相應人員也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這一塊是一個特殊點,但其他核查方式和常規企業的主要資產核查方式基本一樣。

智慧財產權

醫藥企業的核心智慧財產權主要包括新藥、仿製藥的發明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域名、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肯定是醫藥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對智慧財產權的審查是醫藥企業盡調的必備步驟。

醫藥企業可能存在智慧財產權風險通常包括標的資產尚未獲得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存在潛在的權屬糾紛、智慧財產權過期失效、智慧財產權權利行使受到限制或者是智慧財產權存在潛在的侵權風險。因此,對智慧財產權的調查應當關注智慧財產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轉讓性。調查核實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權屬效率狀況是否存在質押或者是否其他權利限制。

如果我們要對目標公司進行併購,並且併購的交易目的是為了獲取他們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或者是目標公司經營活動依賴的技術。那麼,我們還需要聘請專業的技術人員對其專利進行深入調查,進一步關注相關智慧財產權的質量、專利價值、權力穩定性、有無無效風險、是否能夠提供實質保護,有無侵權風險等。

現在很多生物醫藥企業的投資,尤其是針對一些創新藥的時候,基本上都會引入專家加入評估環節。在專利層面會聘請專業人士對其整個技術的先進性、可申請專利等進行整體分析。這一塊法務會稍微無力一點,法務可能並不是很了解它專利上的一些東西,還是需要行業資深人士對智慧財產權進行核查。

具體而言,對專利進行調查時,律師可以通過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或調取自專利登記簿副本確認專利或者是專利申請的權屬和有效性。但注意,網站披露的信息可能會存在一定的不完整性和滯後性。如果專利涉及職務發明、委託發明或者合作開發政府資助等一些容易引發權屬糾紛的情形。那麼,我們還應該核查公司的制度和相關合同,它對這一塊專利的權屬約定是否清晰,是否有產生糾紛的可能性。

如果專利已經許可他人實施,那麼應當明確許可的性質、期限、技術領域、地域等一系列重要條款,判斷專利許可對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產生的限制。

專利或是專利申請共有人的情況也會存在,因為有些自身研發實力不夠或資金情況不夠的情況下,他可能也會找一些合作夥伴來共同研發。所以,它也會存在藥品專利有共同署名,共同所有的情況。這時應當審核共有人之間關於實施權許可費的分享權等事項的一些約定。

對專利權深度調查,還應該關注專利的穩定性、專利的申請授權前景、專利或專利申請是否覆蓋目標業務及產品,以及目標業務是否能夠自由實施等。

商標的權屬和權利有效性,這個可以通過商標局的官網或是商標檔案進行查詢。商標審查還應關注註冊商標是否覆蓋了目標公司提供的所有產品和用途。如果目標公司有代理他人品牌的業務,還應當審查它的註冊商標是否來源於被代理商、有無相應授權。對商標的深度調查包括根據是否實際、使用證據和使用年限、情況分析評估權利的穩定性,並且評估未註冊但實際使用商標的第三方侵權風險。

對於商業秘密的審查內容,包括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有無明顯泄露的風險以及該人保密措施是否已經覆蓋所有的涉密人員和涉密信息。商業秘密的產生方式和來源評估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風險,這時對主創團隊的核查以及對重要技術人員的背景核查就比較重要。如果是來自於競爭對手的話,那麼就要重點核查一下他們是否用了對方的商業秘密以及是否有競業禁止等一系列風險。

注意:如果目標企業對外轉讓的藥品專利或者他的一些藥品是從其他地方買的。那麼,這塊需要進行特別關注,並且詳細核查。因為國家對藥品所有權的轉讓有特殊規定。

如果你是受讓取得的藥品技術,那麼它是分情況的。假如你要在取得新藥證書之前進行轉讓,那麼,你直接就轉讓你的研究成果和技術資料轉移就可以了。到時申請藥品註冊時,你直接由受讓人去申請就可以,或者你已經向NMPA進行了藥品註冊申請,那麼這時你可以提交變更申請材料。

如果是已經取得了新藥證書以後才進行的藥品技術轉讓,那麼這個也要分情況。因為新藥證書是一般頒發在前,藥品註冊批件和批准文號是在後。所以,假如出讓方只取得了新藥證書的話,那麼它需要在藥品監測期滿之前向NMPA提出轉移申請。轉讓人就是新藥證書上面登記的所有的署名人。如果是聯合開發的,那麼署名人就會包含所有的人,如果你們要轉讓,那麼需要大家都同意轉讓。大家首先要全部簽協議同意,再去NMPA遞交相關材料。

因為藥品註冊批件和批准文號是頒發給藥品生產企業的,那麼,對取得了新藥證書,並且已經取得了批准文號的,這時除了新藥證書的所有署名人以外,即除了這個藥的所有人以外,包括有權生產這些藥的藥品生產企業,即持有這些藥品批准文號的藥品生產企業也要屬於轉讓人。也就是說,如果有人不同意,那麼這個藥就沒辦法轉,即除了所有權人同意,生產藥品的所有藥品生產企業也必須同意才可以轉讓。這是在藥品註冊層面,但涉及到專利層面還是按專利法相關的規定進行專利轉讓就可以。

受讓人取得了新藥證書以後,因為監測期還沒有滿,臨床四期以及後續的一些實驗還沒有完成,那麼是由受讓人繼續進行沒有完成的臨床四期實驗。如果是受讓取得的藥品生產技術,前面說的是藥的技術,現在是說生產藥的技術。

相對藥的技術來說,生產藥的技術會對轉讓情形有一個限制。因為這相對於製藥企業來說是自己來轉讓的,那麼,可轉讓情形就只有三種:

1、持有新藥證書或者是兼具藥品批准文號的,其監測期已經屆滿或者這個藥屬於可以不用設監測期品類的,這種情況下可以轉讓。假如監測期沒有滿,那不可以轉讓。

2、你不滿足前面這個情況,但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生產企業,並且一方持有對方50%以上的股權,也就是說轉讓方和受讓方是控股關係,或者他們被同一個藥品生產企業控股,那麼這時可以轉讓。

3針對進口藥品,已經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的原註冊人、境外藥品所有權人可以轉讓給藥境內的藥品生產企業。

這三種情況可以轉讓,其他情形都無法轉讓。轉讓事項有幾個注意點:

1、 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全部都是藥品生產企業,不可以是其他類型的企業。轉讓藥品的品種、劑型和受讓人藥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範圍必須一致。而且轉讓前後的生產工藝、技術處方和質量標準不得改變。

2、轉讓方應當將轉讓品種所有規格一次性轉讓給同一個受讓方。比如一個藥有50毫升規格,有100毫升的規格,這就叫不同規格。這些所有規格都必須一次性轉讓,不能自己保留某一規格的產品。國家也限制了轉讓藥的種類,比如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的原料藥和藥品類易制毒的化學藥品不准進行技術轉讓。所以,如果目標企業自己對外轉讓了藥品或藥品劑生產技術,或是目標企業自己受讓了藥品技術和藥品生產技術,那麼我們需要著重核查轉讓是否有效、是否辦理了相關的手續、是否合法合規。

重大合同醫藥企業經營涉及的重要合同文件通常包括原材料採購合同、產品購銷合同、倉儲合同、設備採購合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一系列合同。還有可能對股東權利行使完整或股東控制權造成影響的一些合同。對重大合同開展盡職調查時,我們通常會設定重大合同的類別以及金額標準,將盡調範圍限制在金額標準以上的正在履行中的合同。

重大合同的審查關注點包括合同的重要條款和履行情況以及合同條款是否違反法律。例如,合同條款顯示公平或違反競爭法的規定以及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賠償條款,或者其他對目標公司商業經營不利的約定,這些都是審查的重要內容。

合同的履行情況主要從目標公司的違約責任、違約風險方面進行審查。

注意:

1、假如藥品技術和藥品生產技術有轉讓的,那麼這個合同需要進行詳細的審核。審核轉讓人是否有權進行轉讓以及它是否符合法律允許的轉讓情形、是否履行完了相關手續。

2、假如它是CRO型企業,或者是將科研任務外包給第三方的,這時我們需要核查相應的外包合同,看智慧財產權的歸屬是否約定清楚以及產品的進度。如果是CRO型企業,那麼還要評估一下是否存在違約風險以及是否泄露商業秘密。

3、注意國家有償的科研任務的相關合同,比如重大科研項目。這些有可能會存在強制許可或者是智慧財產權歸屬有特殊的約定和安排。所以,我們要一併核查科研資金是否專款專用,並且通過了每年的審計。

針對經營相關的合同,我們只需要涉及到常規的一些核查內容和方式就可以。如果涉及到研發和生產外包的,那麼注意一下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履約情況。如果有產品正在進行臨床試驗的,還應當注意委託試驗的合同,並核查試驗機構是否具有資質。

科研補貼

科研補貼在醫藥行業還比較常見,但跟其他行業不太一樣,所以它也很特殊。

重大專項課題研究有一個特殊規定,根據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第48條規定,重大專項取得的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學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等執行,對承擔重大專項課題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有向國內其他單位有償或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而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國家撥款的科研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並定期接受審計。

重大專項就是為了實現國家目標,通過核心技術突破和資源集成,在一定時限內完成的重大戰略產品、關鍵性技術和重大工程。比如,國家希望鼓勵發展生物醫藥某一方面,那麼它可能會制定一些重大專項課題。這時它可能把這個研究任務交給一些實力比較雄厚的企業,讓他們來承擔科研任務。這些企業也可以再將任務進行劃分,把它劃分成子任務,再交給其它更合適的企業來進行那一部分研究。

如果企業承擔了重大的專項科研任務或者子任務,那麼它應當與國家科技部簽署任務合同書,並按照合同約定接受國家科研的補貼資金,但必須在一定時限內完成科研任務。如果是聯合研究的,那麼最後將根據各方的貢獻大小來安排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

注意:第一,國家會給錢,而且金額還比較大。但必須專款專用,而且要定期接受審計,所以,這一筆錢絕對不能亂用。如果該企業身上掛有重大專項的科研任務或者是一些子任務,那要關注它的合同約定以及它是否存在違約行為,而且也要核查其帳目,是否把錢專款專用、是否已經合法通過審計。

對於科研成果,這裡會有一個重要風險。根據國家規定,這些科研成果有向國內其他單位有償或是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所以,如果這個科研任務和目標公司的核心產品技術有關,那麼這時就要特別注意,因為它有強制許可的義務。儘管你可以收錢,但對於很多目標公司而言,它並不願意將核心技術授權給同行業其他人使用。所以,這時需要核查是否會存在授權風險。

【案例】之前有個項目,它們身上掛了一個重大專項課題研究,而這個重大專項課題研究剛好和他們的核心產品技術方向一致。他們最開始拿的時候,國家給了幾千萬的科研資金,但後面他們可能查了一下法律規定,覺得存在巨大的風險,又把這筆錢給退回去了。最後國家又協調安排,把他們的科研任務又放到了別的公司上面。所以,如果公司有重大專項課題研究,需要重點關注。

商業賄賂,主要講營銷策略和商業賄賂

一、營銷策略。

1、如果是投資、併購藥品生產企業或者是經營的企業,必須要審查目標企業的藥品採購或銷售渠道的生產經營資格。如果要併購藥品生產企業,還應當審查目標公司是否存在銷售非本企業生產藥品的違法行為。因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製藥企業只能銷售自己生產的藥品,不能銷售其他企業產生產的藥品。

2、對藥品價格還應當審查目標公司生產或者銷售的藥品是否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藥價管理的規定製定和標明藥品的零售價格,是否存在暴利和損害用藥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

3、對目標公司發布的任何藥品廣告,也要審核。藥品廣告也必須要獲得批准,取得了批准文號以後才可以打廣告。所以,我們需要看一下這些廣告有沒有事先獲得批准、是否有偽造冒用或者是使用失效藥品廣告批准號的情況。

二、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一直是醫藥行業在IPO併購時證監會特別關注的點,因為這個行業商業賄賂特別普遍。

醫藥行業的銷售模式:醫藥行業屬於進入門檻比較高的行業,最終實現藥品終端消費的場所主要是各級醫院。依託於當具備渠道優勢和資源優勢的經銷商肯定都是最好的選擇,這是所謂的代理制。這就造就了醫藥企業特有的經銷方式,但這種模式的流通鏈條非常長,中間可能有很多個經銷商,環節很多,費用就很大。所以,藥品從生產價格到醫院,或者到其它銷售終端時,它的價格就會變得很高。

的地方吃飯

而一款藥為了獲取市場,肯定會首先爭取進入到醫保目錄,最後再進進入主要市場——醫院。因為醫院也需要進入它的採購目錄,最後再促使醫生使用這個藥。所以,這個模式下,不可避免會涉及盜用商業賄賂,首先搞定負責醫保那一塊的人,負責醫院採購鏈條的人。所以,很多藥企在IPO時,商業賄賂都是證監會重點關注的。

為了規範醫藥行業的亂象,國家從2017年就開始實行了兩票制,即藥品從藥廠賣到一級經銷商開一次發票,經銷商賣到醫院再開一次發票。所以,整個流通過程中只會產生兩次發票,用這個兩票來代替以前的七、八票或是更多票。因為它中間環節會特別多,經銷商也特別多。

它是通過減少流通環節的層層剝削,並且它規定了每個品種的一級經銷商不得超過兩個。也就是說,一個藥最多找兩個一級經銷商幫你銷售,不能通過很多家一級經銷商來規避掉這個規定。兩票制主要是為了降低藥品到終端市場的價格。

所以,在實行兩票制以前,很多商業賄賂可能是在經銷商層面進行。實行兩票制以後,醫藥公司首先會將銷售模式進行轉變。比如,它的銷售模式除了交給一級經銷商,也有可能會變成直銷模式。搞定醫保和醫院以及其他銷售終端的成本就會直接落到藥企的頭上,所以,商業賄賂更多變成藥企來做。

可以明顯看到,從2017年開始,常見的一些IPO藥企的銷售費用突然大幅增加。醫藥行業的商業賄賂一般名目有這些:比如,我進行藥品促銷或是學術推廣(開一些學術會議),或者是以其他名目進行報銷、進行沖抵帳。

因此,我們在盡調時需要詳細核查銷售費用明細,明確促銷費、學術推廣費或者其他特殊費用的具體分項構成,核查是否在促銷和學術推廣活動中給過相關醫生、醫護人員、醫保人員、醫藥代表、客戶等一些回扣、返利禮品;是否承擔上訴人員自己或其他親屬在境內外旅遊、買東西或者其他一些變相的商業賄賂行為。

當然,還需要審查公司的經營活動流程和相關制度,主要是關注公司經營活動的流程和各項監督管理權限及規章制度本身是否存在違反法規要求的內容或存在違規漏洞的可能。

其次,我們還需要對經營人員進行問卷或訪談,了解經營人員在實操中有沒有存在其他更加隱藏的商業賄賂行為。這些一般跟下面的人聊才會聊得出來,跟高管聊可能不太容易聊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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