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於中央,管理著兩地,古時僧官雙軌制的演變

2020-01-13     煙雨清風客

古代的僧官是封建社會特有的體系官職,他們是由朝廷任命出家為僧的和尚擔任,管理著各地的寺廟僧侶和維持教法事物等,僧侶在封建社會時期本就是法外之人,他們不受律法的約束,不必服徭役,而任命僧官管理僧侶無疑是鞏固統治最好的辦法,元朝是歷史上一個特殊的朝代,元時的僧官實行漢藏兩地雙軌制度,是僧官史上最具特色的朝代。

一 為鞏固統治,設立僧官,為形成有效統治,創設僧官制度

自東晉十六國起,每個朝代都有關於僧官的設立,為的是管理逐步興起的僧侶階層,僧官是世俗權利與教義教務結合起來的產物,為鞏固封建統治,初設僧侶管理僧侶,為長期有效的維護封建王朝統治,便設立了關於僧官的制度規定。

1、僧官的定義

兩漢時期,教義初入,被認為只是方術中的一種,單單只在皇宮貴族社會上層小範圍傳播,百姓基礎薄弱,而後隨著發展教義逐漸適應了社會階層的需要,便由單純的教義組織轉變成了帶有經濟,政治性質的社會組織。為了增強對其的管理,各個朝廷便任命在僧侶中可以擔此重任並且能適應中央,地方制度的僧侶擔任僧官一職,便於直接控制干預教義組織的運行和逐步壯大的僧侶階層。

西晉時期,中央嚴禁世民出家為僧,但西域來的僧侶也在傳播教義,東晉十六國時期,戰火紛飛使得教義適應了社會各階層人士精神需求並迅速發展,僧官便第一次出現在封建社會。

2、僧官制度

僧官制度顧名思義就是由封建世俗政權設立任命僧侶為各級別的僧官,管理不同僧侶,僧尼事物,將教義組織中的大小事物上傳下達的制度。僧官第一次設立於東晉十六國時期,自然僧官制度在東晉安末年間就已經產生,晉代初創階段被稱為僧司屬中央管理機構,僧司的主管叫僧端、僧正或僧主,副職稱為都維那,擔任下吏的僧侶若干,中央僧官機構如此地方也儼然出現形成。

僧官制度從廣義上講除了中央管理機構還應包含地方僧侶的內部事務上的管理和寺廟全部事務的參與管理,所以僧官制度是由朝廷任命的僧官對教義事務進行世俗的外部管理和地方僧官內部管理共同組成的整體性僧官制度,而元朝對於整體僧官制度的完善和運用是在沿襲東晉後的制度基礎上更加細緻全面的實行中央和地方雙軌制管理。

二 從東晉十六國起到元朝前,僧官制度在演變過程中各朝代因地制宜的制度特色

僧官在東晉萌芽初立慢慢形成適合封建王朝的僧官制度,在南北朝,隋唐,兩宋等朝都形成了具有朝代特色的僧官制度,僧官在維護封建王朝統治和教義發展傳播甚至於社會經濟發展方面都起了推動作用。

1、南北朝

南朝時期承晉制,中央設僧司,主管稱僧正總領僧徒,主講經文,組織法事,翻譯編撰經文,簡渡僧眾等,副職稱大都僧,主要輔助僧正,負責紀律的糾察和制度僧綱的維持,除此南朝僧司還學習官府設立衙署,有法使、吏力若干使僧綱平穩的實行。

對於地方則設州僧官,郡僧官,州僧官設僧正一人,副職維那,郡僧官設某郡僧正,副職某郡維那,主要職責就是維護地方寺廟僧侶的管理和僧綱的實行。南朝基礎僧官是由中央任命或地方僧官委任,也有極少數封建統治者特設,這在當時是一種殊榮,基礎僧官分為三級,寺主、上座、維那,早期因僧侶靠化緣乞討方式生存,

寺廟中的管理是由推舉出任,而後因封建王朝的扶持士族大力庇護僧官,他們掌握了寺廟莊園的經濟等實權,也使得中央僧官沒有多大權利干預地方僧官,所以南朝時期基層僧官具有實權,還有跨州郡買僧官,俗人任官的亂象

北朝時期教義發展迅猛,教義組織的數量遠遠超過南朝,北朝朝廷為此將僧署改為昭玄寺,將道人統改為沙門統,正副設為三人,分工明確,地方的基礎僧官劃分與南朝一致,只是北朝時期中央昭玄寺與地方沙門曹是嚴格的隸屬關係,中央僧官有權干預管理基礎僧官。後因僧官冗雜,腐敗不堪,北朝封建王朝為此設立了斷事沙門、三藏制等整肅風氣,再後北朝封建統治者改革,將三藏制改為只有教化作用的國三藏,大大削減了其政治權利。

2、隋唐

隋初,朝廷在鴻臚寺下設崇玄屬,掌僧,掌尼,掌道,掌士,女官等管理薄籍事務;隋朝開皇年間,封建王朝隨北朝舊制,重設昭玄寺統管隋朝僧侶,設立沙門大統、沙門統、都維那三職,並配有功曹、主薄等屬吏,地方設沙門曹,有僧統、州統、郡統及僧都職位,他們受昭玄寺統一管理任命,協助維護地方寺廟秩序,在隋文帝時期又重啟斷事沙門一職。

除此隋朝在承舊制的基礎上加以創新,設立了外國僧主、二十五眾主、五眾主,外國僧主是由來朝的外國僧侶擔任,二十五眾主和五眾主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不屬任何機構,主要負責教化和傳揚教義,嚴格管理僧籍制度,設立寺額制度,開創監寺制度,更名,在寺廟三綱外設由俗人擔任的監丞,管理寺廟僧侶事物。

唐朝時期對於教義進一步加強,隨隋朝舊制,在鴻臚寺下設立崇玄署為僧官中央制度,將德號封給道行高的高僧,由他們所述的十大德和中央僧官機構及地方基層僧官共同組成唐朝時期完整的僧官制度。

安史之亂前唐朝的僧官制可分為由鴻臚寺管,由祠部管,由功德使和祠部共管這三個階段,功德使是由封建統治者直接任命宦官擔任,後期在功德使中設立了下屬機構僧錄,這是由僧侶擔任;安史之亂後,朝廷為籠絡僧侶設立了許多地方基層僧官,而其在發展中形成了以五台山、浙東為標準的地方標準的僧官體系,僧官進一步世俗化。

3、宋代

宋朝時期的僧官制度主要沿襲唐中後期和五代十國的制度,封建王朝設立左右街僧錄為中央僧署機構,主要有僧錄、僧正、副僧錄、首座、鑒義等十人掌管寺廟僧侶的帳目,僧籍及日常事務,僧錄司由鴻臚寺管,主要管理權掌握在祠部,開封尹兼任功德使職責在監察度牒發放和僧道的補錄,南宋時期廢除了鴻臚寺,其職責歸祠部。

地方僧官在州郡設僧正司,置僧正,副僧正,僧判,管理區域內的僧侶事物,在縣級設僧直司,任命僧首,在教義昌盛地區在僧正上設都僧正,在五台山,天台山等特殊地區設僧正,僧司等用於管理事物,寺廟之內廢除三綱設主持總管寺廟,下又設叢林兩序輔助。

北宋前期在僧官的任命上實行次補制,而後又實行考試製來防止皇宮貴族橫加干預,而南宋時期廢除了考試製,因封建王朝統治者常常干預僧官的任命,這樣的方式也是南宋僧官任命的方式之一,後還流行賜封號和賜紫來表彰功德和表達對僧侶的青睞。

這樣的發展趨勢下,宋朝出現了販賣封號和紫衣牒給寺廟高僧來解決朝廷國庫虧空財政疲弱的問題,南宋時這樣的形式以是眾所周知的國家政策;外俗官系中的不和諧因素也滲入僧官體制中,使得官號只是虛名不具備實權,只有知教門事和管幹教門公事的差遣才能擁有管理僧侶事物的實權,貼職、結銜等制度也伴隨宋朝僧官制度滋生。

三 依照兩晉南北朝、隋唐、兩宋僧官設立的經驗和其僧官制度的設立,元朝因地制宜設立了中央,地方僧官雙軌機構,完善發展僧官制

總結元之前的僧官設立,前期是中央僧官機構無權干涉地方僧官管理,使得地方基層僧官權利過大,後期設立鴻臚寺、昭玄寺、崇玄司等機構上傳下達完善地方僧官與中央僧官的體系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利用封號,賜紫等方式約束僧官的行為,但其過程中也有不少和諧因素使得僧官制度混亂,元朝時期依舊制的經驗再加以沿襲創新更加完善了僧官值得。

1、釋教總統所

中統元年前,元朝就設立了釋教總統所,其職能是僧官的考試,任選,僧籍的管理,匯總編制僧侶總冊,組織三學會,三禪講等,總統所僧正主要是僧侶任職,其下也有不同民族的俗官任職,所以元初設立的釋教總統所是僧俗兩用的中央機構。

據記載元元年,元朝封建統治者設立的總制院以全面接手了總統所的職能,所以釋教總統所的實用職能並不大,起管理和監督的是中央總統所下的諸路釋教總統所,總管稱為釋教都總統,在總統所下的地方還有總攝所,地方總攝所和諸路總統所及中央釋教總統所共同組成了元朝初期完整的僧官制度。

或許因釋教總統所的實用職能太小,元朝官府在大德三年到至大四年分批,分階段循序漸進的將釋教總統所罷黜廢止。

2、宣政院

元朝因教義事務的擴大和繁雜需要一個規模更大和僧官更專業的中央機構來管轄,所以至元二十五年元朝將釋教總制院改為宣政院,首任院使由原來總制院的院史直接接任,官級相較於原來高。

宣政院是元代依據唐朝總制院的原型獨設的僧官機構,它除管理僧務事物外,還涉及軍事,行政方面的事物管理,軍事是只要涉及地方吐蕃,宣政院由帝師統領,朝中重臣擔任院使,再有帝師舉薦的僧侶擔任第二任院使共同管理,宣政院從初設到完備經歷了近四十年之久,從官員不完備分工不明確到官員完備,明確分工,管理僧侶事物得心應手。

根據元朝教義分布的特徵,宣政院下在地方設立了因地制宜的下屬機構,為管理實行元朝僧綱,下屬地方機構內的僧官也是數量龐大,分工明確精細,而且宣政院和地方下屬機構里擔任第二任院使和僧官的人選都是地方德高望重僧侶,他們不僅專注於宣政院事物,還和朝廷其他機構有所交流,為的是更好的實行封建王朝頒布教義僧侶召令。

3、功德使司

元朝時期僧官制度的完善補充,便是功德使司的建立,據記載實際上元朝時期功德使司的職能是與宣政院重疊的,因宣政院所涉及的範圍太廣,對於地方教義事務活動的舉行管理不算是專項使用,所以功德使司的設立就彌補了宣政院對於地方寺廟教義活動的不專項。

古籍中對於功德使司的描述都是與元朝時期中央地方僧侶教義活動有關的,總結來說元朝功德使司的設立一是掌管上奏帝師所統轄下的全部僧人;二是彌補宣政院對於地方教義軍民事務的管理,功德使司名義上是宣德院的補充機構

實際運作上是一個在宣德院顧及不來時專門為皇宮貴族,封建朝廷與地方舉行教義活動事務的下屬機構,它的存在時期不長,但也進一步完善了元朝實行的僧官制度管理。

四 元朝設立僧官機構,實行中央、地方雙軌制的僧官制度為封建王朝各個方面帶來的影響

制度的實行完善主要目的就是維護封建統治,保障社會安定,促進社會各方面的有效發展,元朝是古時朝代中相較於較為特殊的朝代,所以在實行僧官制度時就有其特有的特色,自然為元朝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都有較深的影響。

1、疆域遼闊,兩地交流

元朝是古時歷史上首次成功將西藏地區納入疆域版圖的,元朝對於這一舉措並沒有使用武力和耗費一兵一卒,而是通過僧官制度招撫當地教義組織的首領實現的和平統一。通過宣政院的建立元時封建統治者將當地在教義上造詣高的高僧封為院使,使得當地群眾對於元朝廷的敵對情緒緩和許多,不僅如此僧官制度起橋樑作用,使得兩地在教義交流更為順暢。

2、社會安定

元朝時期的社會安定極大程度上要得益於僧官制度,僧官制度的完善使得僧官可以倡導平民百姓信奉教義,崇尚慈悲為懷,勸善扶弱的理念,自然就減少了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元朝宣德院和功德使司的設立使得元朝中央和地方舉辦教義宣揚,講經誦經的活動增多,利於社會安定的教義理念被傳播傳揚,社會階層之間和睦相處,平民百姓心懷善念,自然社會安定繁榮。

3、經濟上的缺陷

元朝僧官雙軌制的完善發展對於經濟是弊大於利的,縱觀古時僧官制度下的僧官貪污,腐敗,擾亂正常制度等等現象在每個朝代都很普遍,元朝時期也不例外,制度的完善卻避免了其造成朝廷財政賦稅甚至土地的吞沒和損失,雖僧官制度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元朝時期經濟的發展,但上層建築的完善沒有經濟基礎是崩塌的,這也是元朝在發展僧官制度上的經濟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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