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榮的宋朝,是如何維護社會治安的?針對的又是哪些人

2019-09-01     臥牛說歷史

提到宋朝,人人往往想到的是「軍事孱弱」、「經濟繁榮」、「文化昌盛」、「士大夫天堂」等等。

宋朝文學不僅有有唐宋八大家中的六位,更有諸多有名的詞人,蘇軾、柳永、李清照等等。

《清明上河圖》更是呈現當年宋朝繁榮的景象。

你是否想過宋朝是如何維持社會治安的?

我們今天來聊一聊宋朝繁華的背後——宋朝是如何維護這繁華景象的。

若想了解治安措施,得先知道宋朝防範的是什麼「人」。

宋朝的犯罪分子分類

1. 宋朝的「盜」與「賊」

無論任何朝代,社會上總少不了盜賊、強盜等一些犯罪分子,宋朝也不例外。

在古代盜與賊是兩種不同的犯罪分子:

「盜」指的是「取非其物謂之盜」( 《晉書·刑法志》),也就是說拿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便是盜。另外根據其犯罪過程中是否動用暴力,又將盜分為「強盜」和「竊盜」。

盜的危害與能力要小的多,而「賊」跟我們現在所認識的「賊」卻是不同的意思。

「賊」指的是「殺人不忌 」(《左傳·昭公十四年》)和「逆亂者」(鄭玄註:《周禮·秋官·士師》)。

古代只有殺人的罪犯才稱為「賊」,與我們現在所說的小賊是不是變了很多?

另一個「逆亂者」就是農民起義(黃巾起義)、權臣割據(安史之亂)等造反的人被稱為賊,比如逆賊。

在古代可不是所有人都能叫「賊」的。比如三國的曹操就被漢室忠臣稱為曹賊。

像宋朝的方臘起義以及《水滸》的梁山泊都是「賊」。

當然分類是這麼分類,但往往並沒有分的那麼清楚。比如汪端的「數千人聚山澤為盜」(《宋史》),他們也能稱為賊。

還有以「盜賊」一起稱呼,泛指的。比如歐陽修:「紀綱隳壞,盜賊縱橫,天下大亂,從此始矣」。(《歐陽修全集》)

2. 極具大宋特色的犯罪分子「軍賊」

軍賊指的是宋朝士兵犯罪。宋朝軍人犯罪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個是很多士兵都是由「賊人」充當的(宋朝很多犯罪就會刺配充軍,下文會提到),這些人很可能會再從軍人轉變為賊人;

另一個原因也是我們大多數人知道的:宋朝重文輕武。軍人往往受到文人地剝削、壓榨,因此很多軍人不堪忍受,便選擇起身反抗或「落草為寇」,變為「軍賊」。比如北宋初年的蜀中全師雄反抗北宋,便是為反叛為「軍賊」的。

3.貫穿整個宋明清的犯罪分子「私鹽販子」

鹽是生活必需品,蘊含暴利,因此往往被朝廷收為國營,宋朝也不例外。當然有利益就有敢「鋌而走險」的人,宋朝的私鹽販子便是這一類人(明清也有)。

什麼是私鹽?《宋會要輯稿》記載:「官員、士庶輒於亭戶或無引人處買到鹽貨,不以行販、食用,皆是私鹽」。(亭戶指的是專門製鹽的鹽戶)

私鹽有的是亭戶、豪族私自煮鹽,然後販賣。也有人從官制的鹽中盜取出來,將其販賣。私鹽販子中危害最大的便是具有一定武裝力量的團伙。這些私鹽販子「往來江中,殺掠商賈,又各自立黨,互相屠戮,江水為丹」。

不過更多的是文武官員、城鄉士紳參與其中,讓其家人、親信去販賣私鹽,謀取暴利。這些人組織的私鹽團伙,往往都身懷利器敢與官府人員鬥爭,畢竟這要被查出來可是殺頭的罪過。

有了犯罪,自然就會有相應的針對措施。

宋朝對犯罪的防護與控制手段

一、軍隊「內外相制」的治安防護制度

所謂的「內外相制」是宋太祖制定的策略:將禁軍一分為二,一半防護京城,一半分散駐守地方。若京城「內亂」,地方禁軍整合足夠消滅京城禁軍。若地方「外亂」,京城禁軍又有實力單獨平亂。

《續資治通鑑長編》

京城之內,有親衛諸兵,而京城之外,諸營列峙相望,此京城內外相制之兵也府瓷之營雲屯數十萬眾,其將、副視三路者,以虞京城與天下之兵,此府瓷內外之制也。非特此也,凡天下之兵,皆內外相制也。

內外相制是趙匡胤吸取唐朝因藩鎮割據,導致滅亡的教訓創造出來的。雖然是叫「內外相制」,但更多的還是防備地方,畢竟皇帝守著京城,對京城禁軍的掌控要更嚴密一些。

因為北宋、南宋面臨的形勢不同,北宋時期地方禁軍大多駐於北方,比如陝西、河北一帶。到了南宋,地方諸軍都在沿江一帶,臨安、京口、荊襄、四川等地。

軍隊不僅僅防止敵國,還負責參與地方的治安、剿匪、鎮壓等等。遍布重地的禁軍,能更好地維護地方治安。

二、另類的募兵制度——對犯罪分子的二次利用

我們知道,古代最容易出亂子的時期便是鬧災荒的時候。老百姓活不下去,便會起來「作亂」,或為賊或為盜。

宋太祖趙匡胤不針對這種情況,就提出了個想法:與其防止他們作亂,不如先將他們招募為兵,讓他們吃軍糧。

歐陽修曾說:「(災民)不收為兵,則恐為盜。」趙匡胤這樣募兵,既可以補充國家兵員,又可以將可能發生的「內亂」從源頭掐滅,何樂而不為?

既然災民這個未來的「犯罪分子」可以招募為兵,那麼已經判刑的犯罪分子何不也讓他們當兵去?

於是宋朝繼「荒年募兵」這個傳統後,又建立了將犯罪的人充軍的募兵制度。

《續編資治通鑑長編》

前世為亂者,皆無賴不逞之人。藝祖(太祖)平定天下,悉招聚四方不逞之人以為兵,連營以居之,什伍相制,節以軍法,厚祿其長,使自愛重,付以生殺,寓威於階級之間,使不得動。無賴不逞之人既聚而為兵,有以制之,無敢為非,因取其力以衛養良民各安田裡。

註:不逞指的便是犯罪之人

仁宗時期,沈遘(音同「夠」)知杭州「凡小民有犯法,情稍不善者,不問法輕重,輒刺為兵」。(《宋史·沈遘傳》)可見宋朝將「犯罪分子」充軍是一項「國策」。

《水滸》中的林沖就是刺配充軍。

這項制度有利有弊,弊端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軍賊」,有利的一面就是補充了國家的兵員(兩宋時期一直在打仗,軍隊消耗是個問題)

另外,宋代軍隊中的將帥階層,不少都是「犯罪充軍」的人。有名的如狄青、韓世忠,其他如王晏、荊罕儒、譬彎俊、高瓊、王景等都是因犯罪當的兵。

三、宋朝獨創的「重法地」和「重法人」

「重法地」和「重法人」之法是宋代獨有的打擊罪犯的加強治安的法律。

「重法地」的意思就是在特有的幾個地方實行重法,首次實行於宋仁宗嘉祐六年。

《續資治通鑑長編》:

自嘉佑六年,始命開封府諸縣盜賊囊竟之家立重法,後稍及曹、膜、擅、滑等州。……於是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縣,浸益廣矣。

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貨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囊豪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余皆配遠惡處,籍其家貨之半為賞。盜罪當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貨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鄰州。

雖非重法之地,而囊豪重法之人,並以重法論。

其知縣、捕盜官皆用舉者,或以武臣為縣尉。盜發十人以上者,限內捕不獲半。劫罪取旨。若復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舍屋百間,或群行於州縣之內,劫掠於江海船筏之中,雖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論

「重法人」指的是不限地方,只要是結夥作案、殺人搶劫的都按「重法地」之法懲處。

宋朝的「重法」本來是想要減少犯罪,結果非但沒有減少犯罪,反而大大增加了犯罪。

范祖禹(宋朝史學家)曾向哲宗上書:「自實行『重法地』以來,不聞盜衰止,但聞其愈多耳」。(《續資治通鑑長編》)

重法地沒有取得想要的效果,因此在宋徽宗在大觀元年宣布「罷重法」。

四、宋朝的「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實施於王安石變法之一的「保甲法」。

「保甲法」簡而言之就是:在州縣鄉村中,以每十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其中「有材幹者」可以任保長,但是到了大保、都保一級不僅需要有材幹,還得有財力、物力。因為一旦出事(比如盜賊、造反一類的),首先需要都保、大保能夠帶人「平叛」的,若沒有一定的財力物力,可能會耽誤事。

另外,平時「保內」的安全巡邏都是由大保派人負責,一般是五人一組,實行輪換。若遇到盜賊,便鳴鼓叫人,大保帶著保內其他人員前去幫忙捉拿。

到了北宋末期和南宋時期,保甲制度在原有的基礎也發生了改變。由一種民間治安組織,向類似民兵的準軍事組織轉變。

尤其是南宋時期的長江沿岸,保甲組織不僅擔負著日常治安維護,還擔有「識別」金國姦細的任務。畢竟保內都是彼此熟悉的人,一旦遇到外人,很容易被識破。

保甲法最初是為了針對「寇盜充斥,劫掠公行」的情況,而建立的一種防範措施,通過彼此熟悉的保內人員,來「覺察奸偽,止絕寇盜」,最後取得「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容跡」的成果。

保甲法的效果也確實明顯。比如仁宗時期,吉水縣達到了「劫賊不敢入其縣界」的效果。吳育(仁宗慶曆年間宰相)在知蔡州的時候,施行保甲法,同樣達到「民便安之,盜賊為息」的效果。

結語

宋朝的繁榮與它建立的一系列治安防護措施有關。但是限於時代的局限性,宋朝的有些制度並沒有取得更好的效果,比如「重法地」。

但正是由於宋朝特有的治安措施,使得宋朝沒有爆發過全國性的農民起義。(唐的黃巢起義,元的紅巾軍彌勒教、明的李自成、清的太平天國)當然有人將這個原因歸於遼、金、蒙古的威脅。這也有一定的道理。

但保甲制度將宋朝的防範視角滲進鄉村,「農民起義」一旦發生,就會引起宋朝基層的反彈鎮壓。若鄉村的保長鎮壓不了起義,也能及時上報,調禁軍來鎮壓。這就使得「農民起義」失去了發展壯大的土壤。

無論宋朝發展如何,但其能夠統治300年,與其獨特的治安防護措施是脫不了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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