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監外執行期間結夥販毒,法院:罪行極重難堪改造,判處死刑

2024-06-25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因涉毒犯罪入獄,監外執行期間竟重操舊業。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典型案例。

無業的李某紅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李某紅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

2021年10月,李某紅在監外執行期間,與女友孫某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從雲南省購買毒品運回湖南省張家界市販賣。李某紅聯繫毒品上家,親自或指使孫某芸向上家支付毒資,並雇用孫某、黃某念(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前往雲南運輸毒品。同年10月29日,公安機關在雲南省景洪市將接取到毒品的孫某、黃某念抓獲,並從二人駕駛的越野車內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5包,共計4959克。

本案經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紅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李某紅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李某紅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且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當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依法予以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某紅判處(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李某紅已於2023年10月26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最高法指出,近年來,嚴重疾病患者等特定人員參與毒品犯罪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於利用自身特殊狀況積極實施毒品犯罪,或者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實施毒品犯罪的人員,依法從嚴懲處。本案被告人李某紅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不僅無悔罪表現,反而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糾集他人跨省販賣、運輸毒品,罪行極其嚴重,且難堪改造。依法對其適用死刑,體現了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嚴厲懲處的決心。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