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偽裝單身精英騙感情,女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獲支持

2024-06-25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召開「婚戀糾紛涉婦女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系統梳理了該院近五年審理的婚戀糾紛涉婦女權益保護案件,並發布了典型案例。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在一起案例中,張女士與李先生因問路相識,後李先生隱瞞真實姓名和已婚事實,謊稱自己是名牌大學畢業生且就職於知名企業,兩人遂確認戀愛關係。後張女士向李先生提出結婚,李先生以要去國外工作為由拒絕,不久後無故消失並將張女士聯繫方式刪除。2020年10月,李先生出現並聯繫張女士,表示其希望以結婚為目的與張女士復合,再次申明自己是單身狀態,於是二人重新交往並發生關係。

2021年6月,李先生告知張女士自己決定出國後徹底消失。經過打聽,張女士得知李先生的真實身份和婚姻情況,發現自己被騙,精神遭受嚴重打擊,遂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費用,並要求其書面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戀愛系成年人的自由,法律雖未對戀愛關係進行強制性規定,但坦誠是應當遵循的道德義務,亦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被告李先生從戀愛之初即非坦誠相待,沒有將原告張女士作為一個享有人格利益的平等民事主體認真對待。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結合張女士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李先生在隱瞞已婚事實情況下,以結婚為目的與張女士交往,誘使張女士基於錯誤認識與其發生關係,給張女士造成精神傷害,因此張女士有權要求李先生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並賠禮道歉。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張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並向其書面賠禮道歉。

法官表示,該案是一起侵害人格權糾紛案件,被告隱瞞已婚事實與原告戀愛交往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還有悖家庭倫理和誠信、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異性之間真情實感戀愛交往本無可厚非,但應以遵循社會基本道德倫理為前提和邊界,尤其在確立戀愛關係時,如實告知自己的婚姻情況是最基本的義務,也是對戀愛相對方最起碼的尊重。

編輯 彭沖 校對 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