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機動車購買車險,可以減輕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賠償責任的經濟壓力,但是,車險不是萬能的。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能否理賠?
2021年8月12日,張某駕駛車輛與王某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認定,張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後未保護現場、未立即報警,逃離事故現場,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所駕駛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B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及兩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辯稱,事故發生後,其因害怕離開了事故現場,但馬上撥打了急救電話,並要求其女友陪同王某到醫院就診,且前期挂號費是由其女友支付。可見事故發生後其積極救治傷者,並在醫院留下聯繫方式,主觀上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為沒有擴大本案經濟損失,也沒有擴大保險公司賠償責任,因此不屬於肇事逃逸。B保險公司辯稱,交通肇事逃逸並非商業三者險理賠範圍。
經審理查明,B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商業保險示範條款及商業險投保單一份,證明投保人張某在投保時已對保險免責條款簽字確認。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約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市南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雖然張某對此有異議,但未在法定期限內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覆核,也未提交有證明力的證據證明事故認定存在事實錯誤,因此對於張某所稱其女友陪同救治王某不構成肇事逃逸的意見不予採納。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免責的前提是對相應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而無需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張某肇事逃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B保險公司已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明確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並在《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第二十二條對於交通逃逸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已用加粗加黑形式體現,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義務。案涉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張某產生法律效力,B保險公司關於其在不應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成立。故法院判決:關於王某主張的合理損失,由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張某賠償;B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責條款,系基於約束駕駛人不良駕駛習慣而制定的懲罰性格式文本,目的是監督和確保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車輛,減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商業三者險對交通肇事逃逸免賠的合同約定,基於法律規定或日常生活習慣,普通民眾對此應有一定程度的知曉並理解相應的法律後果,如要求保險公司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進行明確說明義務,不僅加重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也有悖於商業三者險設立的初衷。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並非一勞永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酒駕等行為,保險公司可在商業三者險內免賠。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及時報警、救治傷員,切不可肇事逃逸,抱有僥倖心理。文/通訊員 陳玉秀 信網記者 趙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