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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自律規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以下簡稱《制度標準》),將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納入自律管理。
「近年來,監管部門高度重視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在對高風險機構進行風險處置中發現,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大都存在著風險隱患,過去發生過的部分機構通過不當關聯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險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也成為危害保險資金安全、影響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保險業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兩項文件出台背景時指出,原銀保監會在2022年在全國範圍內組織相關銀保監局開展了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同時,針對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監管制度也不斷完善。2022年6月2日,原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將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行為納入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自律規則,研究制定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標準。
從主要內容來看,《自律規則》共四章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總則,明確《自律規則》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總體原則。二是自律管理,要求保險機構切實履行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主體責任,明確禁止行為,針對保險機構股東、董監高、審批或決策人員、合作機構在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中所承擔的不同職責,分別提出自律管理要求;對委託投資和單一投資中涉及的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行為提出操作建議;對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提出自律管理要求。三是自律措施,包括政策培訓、信息披露公告質量監測和統計分析、舉報監督機制、自律監督檢查和自律調查、自律懲戒。
從自律懲戒措施來看,據介紹,協會在履行信息披露質量監測、統計分析、自律監督檢查或自律調查等職責後,確認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存在違反《自律規則》要求的,可如實報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後實施自律懲戒。此外,《關於加強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監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保險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研究建立關聯交易不良記錄檔案及黑名單。結合監管要求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中關於會員紀律處分的相關內容,《自律規則》中制訂的自律懲戒措施主要包括約談提醒、行業內公開通報、記入不良記錄檔案、納入行業黑名單。
同時,《自律規則》鼓勵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審批或決策人員向所在保險機構的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存在或疑似存在的資金運用關聯交易違法違規行為;保險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可向保險業協會舉報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自律規則》還鼓勵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合作機構向協會提供保險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問題線索。
《制度標準》共七章,對包括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保險公司黨委前置研究事項、公司章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議事規則、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和報告、委託投資等業務管理、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機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所應包含的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保險業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自律規則》和《制度標準》的制訂和發布,是保險業資金運用關聯交易領域首個自律規則和制度標準。《自律規則》和《制度標準》的發布實施,將進一步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提升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制度的完備性,推動保險機構從內部管理和決策上重視和加強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工作,強化保險公司內部約束和保險行業自律管理,助力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如何進一步做好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自律工作的內容,保險業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道,一是加強政策宣導,督促保險機構重視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管理,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合規管理經驗交流與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合規意識,營造合規文化。二是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質量監測和統計分析,督導保險機構及時準確地發布信息披露公告。三是依照《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對違規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保險機構採取相應的自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