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福建監管局印發《轄區城商行民營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辦法(試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與此同時,原先福建銀監局辦公室印發的《福建銀監局轄內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閩銀監辦發〔2017〕47號)同時廢止。
據了解,上述評價辦法在福建海峽銀行、泉州銀行、福建華通銀行、廈門國際銀行轄區分行、廈門銀行轄區分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福州分行等6家銀行中試行。
在試行辦法中對於高級管理人員的定義,主要包括了城商行民營銀行總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總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職級高級管理人員;城商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福建監管局表示,各行應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組織開展2023年度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工作,於2024年5月20日前將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評價結果(含評價報告及量化評分操作表)報告屬地監管部門。
試行辦法指出,履職評價應當至少包括履行忠實義務、履行勤勉義務、履職專業性、履職獨立性與道德水準、履職合規性五個維度。履職評價結果分三個等級: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若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出現評價年度內未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職;未按照董事會、監事會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公司經營管理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未根據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權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未能積極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等九項情形時,不得評為稱職,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同時監管也明確了高管評為不稱職的條件,包括了違法違規經營,情節較為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較大的;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損失數額較大或引發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損失數額較大或引發較大金融犯罪案件等11項。
對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組織談話,向高級管理人員本人提出限期改進要求,並視情況採取履職問責措施。城商行民營銀行應當為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改進履職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同時,對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其問責,可由高級管理人員主動辭去職務,或由城商行民營銀行按照有關程序罷免並報告監管部門。
此外,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履職給城商行民營銀行造成損失的,應當追償。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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