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對易聯支付有限公司和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下稱「廣州銀聯」)開出罰單,金額超過百萬元。
易聯支付違反商戶管理規定、違反支付帳戶管理規定
罰單顯示,易聯支付有限公司因違反商戶管理規定、違反支付帳戶管理規定,受到警告處分,沒收違法所得130.24萬元,並處罰款565萬元,罰沒款合計695.24萬元。時任易聯支付董事長、總經理譚威強受到警告,並處罰款50萬元;時任易聯支付董事長助理林東潮、時任易聯支付高級銷售經理胡孝儒分別被罰7萬元。
這不是易聯支付今年首次被罰,今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劍指山西易聯支付。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山西易聯支付違反交易信息處理相關管理規定;違反特約商戶實名制相關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對其警告,並處罰款115萬元。與此同時,時任山西易聯支付副總經理的王雪春,對山西易聯支付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對其警告,並處罰款6.5萬元。
去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支付機構山西易聯支付存在拓展特約商戶未嚴格落實商戶實名制要求的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6萬元。
山西易聯支付成立於2004年10月12日,前稱為山西易聯數據處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3500萬元,易聯支付數據的法人、董事長兼總經理為楊社堂。經營範圍包括銀行卡收單;技術服務;企業管理諮詢;計算機軟體開發;計算機系統服務;工藝美術品、珠寶首飾、鋼材、鐵礦粉、鉻礦粉銷售。
山西易聯支付的大股東為山西金卡易聯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金卡易聯」),持股比例為90.14%。天眼查信息顯示,金卡易聯是一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公司主要經營針對山西本地的第三方銀行卡收單業務、POS機布放與維護以及商戶拓展培訓等服務。金卡易聯實控人亦是楊社堂。
金卡易聯的經營範圍目前包括:增值電信業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計算機相關產品、通訊器材的銷售;計算機軟體開發及系統集成;計算機、通訊器材的維修;通信信息技術服務;企業管理諮詢等。未顯示可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變更記錄顯示,在2018年10月31日前,金卡易聯尚可從事銀行卡收單外包服務,後經營範圍遭縮減。
2017年8月,上市公司深圳赫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赫美集團」)發布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深圳赫美商業有限公司(下稱「赫美商業」)擬以現金方式收購金卡易聯90%股權,作價約1.29億元。收購完成後,赫美商業將間接持有易聯支付81.126%股權。
又一家銀聯商務子公司違規被罰,年內多家銀聯相關公司踩紅線展業
另一家被罰公司為廣州銀聯網絡支付有限公司,其因違反商戶管理規定,被警告,並處罰款200萬元。時任廣州銀聯技術總監的肖新華則被罰款10萬元。廣州銀聯的曾用名為廣州好易聯支付網絡有限公司,官網顯示為銀聯商務,天眼查LOGO為網付通。是銀聯商務的全資子公司。
今年,銀聯商務旗下多家子公司因違法違規遭到行政處罰。
今年11月,銀聯商務旗下的深圳市銀聯金融網絡有限公司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被罰款30萬元。另一家深圳市深銀聯易辦事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也是銀聯體系內從事銀行卡支付業務的專業化第三方機構,因違反清算管理規定被警告,罰款171萬元。同時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某彬對業務違規負有責任,被警告,罰款6.3萬元。
銀聯商務旗下子公司屢屢違規展業,從歷史來看可謂「上樑不正下樑歪」。今年1月,銀聯商務因9項違法行為,被予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15.72萬元,罰款6516萬元。
銀聯商務的九項違法行為分別為:1、違反商戶管理規定;2、違反清算管理規定;3、違反條碼支付業務管理規定;4、違反機構管理規定;5、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6、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7、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8、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帳戶、假名帳戶;9、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規定。
此外,姜宇(時任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總經理)、張靖文(時任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財務總監)、于震(時任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天天富金融服務平台項目組組長)分別被予以警告,並罰款5萬元。高同裕(時任銀聯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被罰款11.5萬元。
近一個月多來,頻頻出現支付機構被罰,從處罰形式和違規行為來看,大多機構被採取「雙罰」制,罰單金額高達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元,涉及違規紅線包括違反商戶管理、清算管理、帳戶管理規定以及反洗錢不力等。
值得一提的是,這一嚴監管態勢還將加碼。就在12月17日,據人民銀行官網,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8號國務院令,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強調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於《條例》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人民銀行可依法對有關支付機構實施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同時,明確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採取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