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都是處理的公訴類案件,就是我們熟知的犯罪性案件。那麼關於不認罪檢察院怎麼處理呢?如果當事人不認罪的,那麼檢察院是不可以做出定罪但是不起訴的決定的,不認罪就還是要經過偵查,尋找證據,證據充分才能夠定罪。
一、不認罪檢察院怎麼處理?
眾所周知,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享有不起訴決定權,它有三種情形,即無罪不訴(刑事訴訟法142條第一款)、定罪不訴(刑事訴訟法142條第二款)和存疑不訴(刑事訴訟法140條第四款)。所謂定罪不訴就是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隨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逐步落實,檢察機關運用定罪不起訴權,處理輕微刑事犯罪的案件會越來越多,這對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無疑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司法實踐中,少數檢察機關因此對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也作出了定罪不起訴的決定,這種處理,並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弊端。筆者認為,對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檢察機關不應當作出定罪不起訴決定。
1、從保護犯罪嫌疑人正當權利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檢察機關不應作定罪不訴。
檢察機關作定罪不訴,說明公訴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而不認罪,則證明犯罪嫌疑人對該處理決定持否定性評價,控辯雙方並未達成一致意見。此時,檢察機關作出定罪不訴決定,事實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見難以獲得司法(法院)審查的救濟程序。
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作出定罪不起訴決定後,被不起訴人只能獲得向檢察機關的申訴權(刑事訴訟法146條),而無法獲得司法(法院)審查的救濟權利。而對比下列兩種情形的人,被不起訴人更應當獲得司法審查的救濟權利。
一是犯罪情節較重而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它完全可能因為檢察機關公訴後法院宣告無罪而獲得司法救濟,從舉重以明輕的法律原則出發,檢察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種司法救濟權,不宜阻卻犯罪嫌疑人這種司法救濟權的實現而作出定罪不訴決定。
二是同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刑事訴訟法卻賦予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權和司法救濟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145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從刑事訴訟法規範的權利和義務看,相比被害人而言,刑事訴訟對犯罪嫌疑人的影響更大,犯罪嫌疑人更應獲得能夠充分行使辯解的司法救濟權。同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刑事訴訟法厚此薄彼,有悖公正。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這種司法救濟權,檢察機關應當起訴,以期人民法院對定罪與否居中裁判。
2、檢察機關的定罪不起訴權本質上是一種程序性權力,檢察機關要作出定罪不起訴的處理決定,程序上應當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認。
我國刑事訴訟法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從刑事訴訟法這一規定的原則出發,檢察機關不起訴中的定罪權,其本質是對刑事訴訟活動的終止,這種定罪權僅僅是一種程序性權力;這種定罪,儘管也有終極性,但由於未經法院審查確定,因此程序上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認。
3、從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原則出發,檢察機關不宜對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的目的是通過規範刑事訴訟正當程序來達到揭露犯罪、證實(認定)犯罪,從而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要求在認定犯罪時,犯罪嫌疑人必須獲得充分的辯護權。
因此,刑事不起訴程序,充其量僅僅是一種「簡易程序」,犯罪嫌疑人與公訴機關的意見一致(均認為構成犯罪,或均認為不構成犯罪)時才能適用。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公訴機關作出定罪不訴決定,由於控辯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這種定罪,因正當程序的缺失,不能做到法律(程序)上的公正,實踐中往往難以服眾。
檢察機關欲定其罪,則必須走「普通」程序,起訴後通過控辯雙方公開的、充分的認證和辯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定罪決定。
4、對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檢察機關作出定罪不起訴決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形成涉檢上訪,且較難息訴。
犯罪嫌疑人不服定罪不訴的決定,主要有二種情形(或理由):一種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認為無犯罪事實,證據不足。由於刑事不起訴在程序設計上沒有公開性,沒有將定罪的證據以公開的形式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
因此,刑事不起訴中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構成犯罪」的結論難以服眾,更不能說服犯罪嫌疑人,涉檢上訪在所難免。另一種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認為事實存在,但對照法律不構成犯罪(即對法律上的認識錯誤)。由於刑事不起訴程序設計上沒有形成控辯雙方關於是否構成犯罪的充分的辯論,定罪不訴後,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沒有消除,涉檢上訪不可避免。
不認罪檢察院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又發生的,因為當事人自己也是希望能夠通過辯護人的辯護,最後可能會有一絲希望能夠辯護成功,抱著這樣的心態很多人在檢察院進行偵查的階段都是不予以認罪的,檢察院就應該搜集好證據,再做出定罪的決定。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律師365,私信諮詢。也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即刻在線免費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