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名下當然也是屬於共同的,只要此財產是屬於在雙方在續存之間所得到的,這份財產在分割的時候都屬於共同擁有的。如果雙方對此有爭議,可以走法律訴訟途徑。
一、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名下屬於共同的財產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一般不論財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但夫妻雙方有約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主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行。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在不申請離婚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因為申請財產保全是在準備要採取訴訟手段之前採取的緊急手段。但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準備離婚,一方想要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另一方以保護婚姻共同財產不被惡意侵害為由,可以申請法院財產保全。
申請方要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交相應擔保,而且要在15天之內提起離婚訴訟,否則15天後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在離婚的時候,為了防止自身權益受損,大家可以選擇進行訴前財產保全。那麼,訴前財產保全的程序和條件具體有哪些呢?
二、離婚時怎樣申請訴前保全?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並不局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
一是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
二是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5、複議: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三、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綜上所述,夫妻共同財產不管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屬於雙方的,而且共同財產也不能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由一方任意處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對於屬於自己的財產要認真對待,如果出現什麼情況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然後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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