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工作時發病返家後猝死,是否算工傷?

2024-06-25     中部城市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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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工人胸悶難受向單位請假,到家後病情加劇,搶救無效死亡,前後不過1小時。這究竟算不算工傷?

這是一起可稱為「極端」情形的工傷認定案件,相關部門適用法律不一致,歷經法院3次審理,爭議持續4年。

最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堅持「三個善於」,依法成功抗訴,法院重審,人社部門重新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最終獲得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猝死前一天因身體不適請假就醫

工作了36年的老李是內蒙古某公司的一名安全員。2020年7月28日上午,老李在單位上班時感覺身體不適,請假就醫,服用藥物後症狀緩解,便返崗工作。當天下午,老李再度感到不適,項目經理便讓其請假回家休息。

其實,老李在醫院時醫生就建議他住院治療,但因公司次日有一場安全員複審換證培訓考試,老李便回絕了——因崗位性質特殊,如果考試不通過,就意味著老李不能再擔任安全員。

也正是這個決定,讓老李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

7月29日,就在考試過程中,老李胸悶難受,但他堅持到16時30分考完試後,才在同事陪同下回家。到家後的老李病情加劇,昏迷倒地,其妻子薛女士立即撥打急救電話。當天17時30分,急救車到達,現場診斷老李為猝死。

突如其來的變故瞬間讓這個三口之家跌入深淵。

料理完老李後事,老李之子小李與薛女士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市人社局」)申請為老李認定工傷。市人社局認為,老李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遂不予認定。

這對母子便向該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認定,老李的情況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判決撤銷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其限期重新作出決定。

對於這個結果,市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訴。法院二審認定,老李不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

薛女士母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面對這個結果,母子二人再度陷入絕望,於是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該案,並向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檢察機關抗訴成功,法院再審改判

對於視同工傷應當具備的條件,《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檢察機關經全面審查案卷材料,一一詢問老李的同事和家屬,並諮詢相關專家及行政機關意見後,給出了明確的法律監督意見:老李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其死亡時間距離首次身體不適去醫療機構診斷的時間未超過48小時,符合「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老李胸悶難受、發病直至猝死的過程存在連續性,因對病情的嚴重性沒有作出準確判斷,選擇回家休息,合乎普通勞動者的自救選擇與日常情理。

「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死亡結果發生可能存在其他原因的情況下,若僅以老李存在回家的行為為由,就拒絕工傷認定,事實上限縮了《條例》規定的適用條件,有悖於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立法目的。」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

2023年2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年12月29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採納抗訴意見,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對於該案的辦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李永君非常掛心,並在列席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就本案爭議焦點發表了意見。在他看來,工傷認定類案件在辦理中不能搞「一刀切」,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充分理解立法本意。對於老李發病時在工作崗位、發病急且有死亡後果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從而讓執法司法更人性化,更加貼近立法本意。

「我們辦案要善於從紛繁複雜的法律事實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係,還要善於從具體法律條文中深刻領悟法治精神,善於在法理情的有機統一中實現公平正義,切實把『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貫徹到檢察辦案全過程各環節。」李永君強調。

兩級檢察院跟進監督,實質性化解爭議

法院再審判決生效,行政機關是否認同?監督申請人能否拿到老李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此,兩級檢察院繼續跟進該案後續處理,再審判決生效後立即與市人社局召開座談會,以該案為切入口,就《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理解和適用展開深入探討,並達成共識。

今年2月29日,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認定老李死亡為視同工傷的決定。

「這份《工傷認定書》,我們娘倆等了4年,終於為老李討回了公道。」薛女士激動萬分。

「辦理工傷認定類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行政機關不當限縮《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適用範圍,生效裁判未予糾正的,檢察院應當通過提出抗訴等方式予以監督糾正。」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主任孫璐怡說,老李的情況在實踐中確實屬於比較極端的情形,這是產生爭議的重要原因。該案成功抗訴改判,對正確理解「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以及工作時發病返家後死亡是否可認定工傷這一爭議問題的解決,具有參考意義。不過,孫璐怡也指出,其他相似但並不完全一致的工傷認定案,還要根據具體情形具體分析,不可機械套用本案。

「這起案件是我們辦理工傷認定類生效行政裁判監督的一起非常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李永君表示,生效行政裁判監督作為行政訴訟監督的「重中之重」,辦理此類案件要立足行政檢察既監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能,將「三個善於」融入辦案全過程,發揮好糾偏的作用,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今年5月20日,薛女士與小李順利足額領到了老李的工傷保險待遇,並迫不及待打電話告訴了檢察官:「感謝檢察院,在我們感到絕望的時候把我們拉了出來,對老李也算有一個交代。」

來源丨中國普法

編輯丨祁楚迦

初審丨李孟玉

終審丨胡瑛坤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b5bb16787d7c4925aaecd2a7c588f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