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會如何處理?

2019-12-23     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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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的處理方式是再次進行調查和偵查,出現這種狀況說明這個案子是存在著一些疑點的,所以需要再次進行相關的法條和事實方面證據的收集等等,這樣有助於最終幫助案件查明事實真相。

一、法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如何處理?

法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的處理方式是再次進行重新的調查和偵查,會在這種狀況之下說明這個案子是存在著一些疑點的,所以是需要再次的來進行相關的法條和事實方面證據的收集等等,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有助於幫助案件查明事實真相。如果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後,也就是具有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一般就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3條規定,經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當代社會確實有一些案子並不是一次性的,就能夠通過公檢法的每一個程序進而走到定罪量刑的這樣的一個步驟,比如說有一些案子,它的證據方面是存在著很多的薄弱環節的,所以此時需要再次的來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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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_t7MMm8BMH2_cNUgBCf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