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有哪些種類?

2019-10-18     律師365

如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5000元以上,則可以進行立案,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一、職務犯罪立案標準

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二、職務犯罪的種類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我國之所以對職務犯罪的處罰力度如此之大,也是想從根本上取締此類犯罪行為,因為公職人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代表了政府和國家的行為,所以更要做到遵紀守法,如果公民發現了公職人員的違規操作,我們都要在第一時間內通知相關部門,同時也要維護好每位公民的權益。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律師365,私信諮詢。也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即刻在線免費諮詢專業律師。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Zq4I3m0BMH2_cNUgF3M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