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量刑起到很大作用。在我國,刑事訴訟的任務不僅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權,還有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係的作用,刑事訴訟不是簡單的定罪量刑了事,還需要儘量解決糾紛,恢復社會秩序,這也是辦案的社會效果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講,諒解書的作用不言而喻。實踐中,諒解書在量刑時可以起到從輕處罰的效果,尤其是適用緩刑的重要條件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九條,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一、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辦理過正中,在進行審理的過程中,不但對相應的案情進行相應的調查。還對受害者的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考慮,相關的受害者如能諒解這類罪犯,對相關的犯罪者的判罰能夠起到相關減刑或緩刑的判決,有利於這類犯罪者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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