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警察,檢察院人員也可配槍!但是對有些情形要取消配槍資格

2019-10-28     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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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司法部門是我國司法權的行使機關,包括檢察院和法院等機關單位。檢察院對危及人民和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行使檢察權,負有重要的司法責任。那麼檢察院可以配槍嗎?有什麼具體規定?律師365的小編將在這裡為大家進行解答,檢察院工作人員是可以配備槍枝的,但是要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一、使用公務用槍人員的條件

第六條 使用公務用槍人員必須政治上可靠,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參加司法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槍枝性能、使用方法。

第七條 使用公務用槍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政治人事部門資格審查後,參加省級人民檢察院槍枝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填寫《公務用槍審批登記表》,報相應公安機關批准後,領取《公務用槍持槍證》。

第八條 使用公務用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配槍資格,由所在單位收回槍枝和持槍證件:

(一)離開配備公務用槍崗位的;

(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調查的;

(三)喪失依法安全使用槍枝行為能力的;

(四)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酗酒惡習的;

(六)違反規定濫用槍枝的;

(七)違反槍枝保管、使用規定造成槍枝丟失、被盜、被搶的;

(八)其他應取消配備公務用槍資格的情形。

二、 攜帶和使用槍枝的規定

第十條 檢察幹警在依法執行偵查、拘傳、勘驗現場、搜查、監視居住、值班等公務時,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確有必要使用槍枝的,可以攜帶槍枝。

第十一條 攜帶槍枝必須同時攜帶公務用槍持槍證和槍證。

第十二條 持槍人員必須將槍枝貼身佩帶,做到槍不離身,嚴防因麻痹大意造成被搶、被盜、丟失。

第十三條 攜帶槍枝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將槍枝、彈藥交給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

(二)嚴禁將槍枝、彈藥存放在家中、辦公室的普通桌櫃內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

(三)嚴禁用槍枝開玩笑和槍口對人;

(四)不准帶槍酗酒、遊覽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五)不准帶槍進京,如確係需要,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六)不准用槍在他人面前炫耀、耍威風或恫嚇群眾;

(七)不准玩弄槍枝、隨意鳴槍或打獵。

第十四條 持槍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如遇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槍枝:

(一)執行偵查、拘傳、勘驗現場、搜查、監視居住、值班等公務時,遇暴力抗拒、搶奪槍枝、行兇殺人、犯罪嫌疑人逃脫的;

(二)檢察幹警生命安全遭到暴力威脅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槍枝的其他情形。

出於執行案件檢察工作的需要,是需要為其配備工作槍枝的,以保障其工作進展以及人身安全。但是如果出現工作人員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槍枝持有的行為能力以及因刑事案件被調查等情況,則應該取消其持有槍枝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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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QQ7xEW4BMH2_cNUgyZQ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