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羈押期限起止日怎麼算?這四類案件期限可以延長

2019-10-30     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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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羈押期限從執行逮捕的日期開始計算,一直到規定的期限屆滿為止。檢察院對嫌疑人執行逮捕後,羈押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在這個期限內,辦案機關應當儘快的完成犯罪證據收集,弄清犯罪事實。當然,對於重大複雜案件,可以適當延長羈押期限。

一、逮捕的羈押期限起止日怎麼算?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檢察院批捕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複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覆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覆核,覆核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逮捕,從執行日期開始計算,正常羈押期限是兩個月。逮捕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在刑事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對案件情況弄清,就可以移送給檢察院起訴。逮捕後羈押如果超期,作為嫌疑人辯護人,可以向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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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7SHcG24BMH2_cNUgz_Q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