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作為自訴案件,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需要當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是不會進行立案偵查的。如果丈夫與「二奶」是以夫妻名義在外租房同居,那麼其行為就構成了重婚罪。如果丈夫與「二奶」不是以夫妻名義在外租房同居,那麼就不能認定為重婚。
我們知道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來立案偵查的,當然也會出現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情況。但我們發現有些案件中,其實可以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那通常重婚罪公安應否立案呢?律師365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重婚罪公安應否立案?
重婚罪作為自訴案件,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需要當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是不會進行立案偵查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二、 包二奶構成重婚罪嗎?
「重婚納妾」成為某些「成功男人」到處炫耀的談資。同時,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那麼,是不是意味著包二奶就會觸犯刑法中的重婚罪呢?
這時,我們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如果丈夫與「二奶」是以夫妻名義在外租房同居,比如已經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住房、舉行婚禮、外出活動等,那麼其行為就構成了重婚罪。
(二)如果丈夫與「二奶」不是以夫妻名義在外租房同居,那麼就不能認定為重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厭倦了目前的婚姻狀況,可以要求與丈夫離婚,並有權向丈夫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由於重婚罪屬於法定的自訴案件,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有當事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所以重婚罪公安應否立案,答案就是否定的。而現實中,有的男人可能會在婚姻關係之外包二奶,對於這樣的情況有的人就認為構成重婚罪,但其實這樣的情況不是一定就會認定構成重婚犯罪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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