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評估報告不滿意,給的補償太低,可以要求更改評估報告嗎?

文章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來,對徵收工作起到一定的規範作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評估成為確定補償數額的一個重要手段。那麼,拿到評估報告後,對評估報告不滿意,給的補償太低,可以要求更改評估報告嗎?

第一、看評估機構的兩個重要信息

1、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可以直接拒絕接受評估報告。

一看有沒有房地產評估資質,二級以上資質且在有效期內才能作為徵收評估機構;二看是不是與政府協商或者按法定程序選定的評估機構。楹庭認為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可以直接拒絕接受評估報告結果。

2、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提出異議的期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有發表異議、申請覆核、鑑定的權利。一般在評估報告末尾會單列特別說明事項,其中評估機構會指定的異議期限。如果準備提評估異議或申請覆核,儘量在指定期限內提出。

第二、怎樣提起評估異議?

1、建議採用書面的形式提。

用書面形式提出評估意義,比口頭提出效力更大,也更為正式。楹庭建議提書面形式異議,利於建立初步溝通平台,為後續三方調整評估報告提供基礎。房屋用途謂之大,則測繪面積微小誤差謂之小。因為評估異議函是建立溝通的第一步,如果不抓住關鍵的原則性的問題,而在細枝末節的事情上重點陳述,就不能在政府和評估機構拿到異議函的第一時間引起重視和警覺,那麼異議也只流於形式。

2、評估異議的提出,要以專業法律知識為基礎,而不是憑感覺估價。

提出的評估異議應當有法律依據和評估規範依據。當被徵收人拿到評估報告後,如果對評估報告不滿意的,請儘快通過正規的途徑提出異議。

第三、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怎麼辦?

1、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

2、申請覆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

3、覆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覆核評估申請人。

4、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5、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被拆遷人可以請專業的拆遷律師介入評估。

楹庭提示您:

被拆遷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及時申請覆核,也可請律師介入評估程序和參與談判。

1、在實踐中,被徵收人常常面臨徵收方單方面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從上述規定楹庭了解到,我國法律賦予了被徵收人自主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確立了被拆遷人在選擇評估機構過程中的主動權。徵收方直接指派的行為是明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從而拿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0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3、評估的目的是真實反映房地產的真實價值,以達到合理公平的補償,而如果評估報告做出時間較長,市場變化較大,不能真實反映其價值,被徵收人可要求重新評估。

每個案例都有一段故事,如果你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可以發私信,一對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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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i1n6iGwBvvf6VcSZD-m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