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發生這3件事,徵收拆遷方才能申請強拆!
1、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楹庭拆遷團了解到,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1)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2)作了補償決定,對補償不滿意,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2、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楹庭認為,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楹庭認為要遵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二、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裁定不准執行強拆。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超越職權。
4、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無法保障的。
5、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6、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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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