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如何收繳?有什麼收繳標準和辦法嗎?

文章導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如何收繳?有什麼收繳標準和辦法嗎?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解讀《土地管理法》第55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及分配辦法。本條是關於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及分配辦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二部分:法條釋義

一、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必須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後,方可使用土地。按照本條規定,應當先支付有償使用費,後使用土地。具體的付款方式和付款辦法,應當由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來約定。採用出讓方式的,應當先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單位方可取得土地並依法使用。楹庭認為,採用國有土地租賃方式的,應當一次性支付按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需要支付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並辦理土地登記後方可使用土地,但按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需今後按年度向人民政府支付租金的,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支付。採用國有土地入股的,應當先辦理國有土地股權持有的有關手續,簽定合同或章程後,方可辦理土地登記,並使用土地。雖然簽訂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但用地單位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政府將按合同的規定不予提供土地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使用土地。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將按本法的規定製定國有土地使用的原則標準和收繳辦法。原財政部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於1995年1月發布了《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的通知》,對國有土地出讓中出讓金的收繳、管理辦法作出規定。國務院將根據新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對今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收益及分配辦法重新作出規定。

三、根據本法的規定,今後存量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收益全部留給地方政府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而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地方財政,都只能用於耕地開發。關於中央和地方對新增建設用地分成比例,討論中爭議較大,中央11號文件規定是全部上繳。但是,有些地方提出;本法規定的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責任在省級政府。省級政府要承擔開墾耕地的主要責任。楹庭了解到,除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單位開墾耕地外,城市建設用地擴張要由城市政府負責任,還有生態建設、農業結構調整、自然災害毀壞耕地等需要補償,省級人民政府開墾耕地的任務很重,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作為保證。因此,最後確定中央和地方三七分成,70%歸地方。歸地方的土地收益分配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本法所稱新增建設用地是指建設占用農用地,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建設用地,包括建設占用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和養殖水面等土地。辦理農用地轉用的,應視為新增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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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輯和原創作者:楹庭律師團 法律顧問組 楚琳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d2MilmwBvvf6VcSZ9E3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