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探索 促進科技成果高質量轉化

2024-10-28     第一財經

[ 應高度警惕過度證券化風險,以免智慧財產權偏離本質價值,形成金融泡沫。譬如,雖然,重複授權能夠為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發起人增加收益,但是,可能也會因被授權人增加而面臨授權人之間的競爭,進而導致收益下降,從而減少證券購買者的收益,出現金融風險。 ]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作為創新型金融工具,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盤活無形資產、支持新興企業融資等至關重要。《關於金融支持天津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出台,在進一步指明天津市智慧財產權金融創新、助力科技型企業發展方向的同時,也提出了如何更好理解和運用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方式,解決現有智慧財產權轉化率不高、轉化周期長,缺乏資金等問題。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主要價值、實現方式及風險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是「智慧財產權+金融」的創新實踐,也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手段之一,指發起機構將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衍生債券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證券化產品,即用智慧財產權現在或將來的財產收益權以及債權進行證券化融資。投資者能夠在不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情況下,通過購買證券享受智慧財產權未來產生的收益,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融資者在融資的過程仍然能夠直接持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是智慧財產權資產化的升級,通過證券資產化運作提高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的轉化率,擴大智慧財產權交易範疇,鼓勵智慧財產權作為創新要素進場交易。其主要價值有,便利智慧財產權快速變現,有助於初創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直接融資;標準透明的證券化過程交易安全性強、成功率高;智慧財產權作為創新要素參與交易,使技術和數據能夠高效流通。

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為智慧財產權所有者提供了新型融資途徑,一方面鼓勵企業創新,激勵企業將「知識」轉化為「資產」,推動自主創新過程中知識良性轉化的循環;另一方面通過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國目前的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模式主要有四種:供應鏈模式、融資租賃債權模式、許可使用費債權模式以及質押貸款模式。

智慧財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其智慧財產權價值具有不確定性,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面臨智慧財產權所有者的權利被邊緣化、智慧財產權過度證券化的風險。

證券化的前提是智慧財產權應具備能產生獨立且可預測的現金流,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需要構建智慧財產權基礎資產池,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發起人(即智慧財產權原始權利人)將基礎資產池轉讓給發行智慧財產權證券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智慧財產權具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進入基礎資產池的智慧財產權可能難以識別真正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容易出現借智慧財產權證券化之名,將智慧財產權匯入基礎資產池,對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主體去名化。同時,智慧財產權具有法定保護期,已進入基礎資產池的智慧財產權的法定保護期屆至時,將進入公共領域,其真正權利主體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權利將喪失保護,相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也將難以得到保障。可見,在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過程中,基於智慧財產權的權屬、使用權及其變更可能引發法律糾紛,應予高度重視。如若智慧財產權的權屬不清,將導致證券化產品的法律效力受到質疑,不僅影響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利益,也會影響投資者利益。

智慧財產權的估值與傳統資產相比,難度較大。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相對成熟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在智慧財產權估值方面,尤其是技術專利的估值,缺少可供借鑑的經驗,估值技術難度大,對於智慧財產權本身難以預知能產生多少現金流,其價值具有不穩定性。智慧財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具有可重複授權性,可能出現將同一智慧財產權放入不同的基礎資產池中,多次利用同一智慧財產權進行證券融資,炒空智慧財產權權利價值的本體,將智慧財產權蛻化為虛擬財產炒作,導致智慧財產權過度證券化現象。特別是當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或者相關權利持有者的信用狀況不佳時,極容易導致投資損失。因此,應高度警惕過度證券化風險,以免智慧財產權偏離本質價值,形成金融泡沫。譬如,雖然,重複授權能夠為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發起人增加收益,但是,可能也會因被授權人增加而面臨授權人之間的競爭,進而導致收益下降,從而減少證券購買者的收益,出現金融風險。

此外,風險分擔也是存在的問題。原則上,智慧財產權持有者應保證其提供的智慧財產權真實有效,並對其承擔法律責任;評估機構應對智慧財產權評估結果負責,確保評估過程的專業性和公正性;金融機構在證券化過程中須對產品的合規性和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天津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優勢與機遇

我國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市場已形成一定規模,基礎資產類型日益豐富,發行主體逐漸多元。但區域發展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廣東、江蘇等經濟發達地區。天津作為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一極,在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和巨大潛力:

科技創新資源豐富。天津作為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高校、科研院所和國家級高新區富集,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基礎資產充足。

金融創新環境良好。天津自貿試驗區、濱海新區等為金融創新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紅利。「津城」「濱城」雙城發展格局擁有廣闊的制度創新空間。

產業基礎較為雄厚。在智能科技、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天津具有較強實力,上述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具有較高的證券化價值。

區位優勢相對明顯。依託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天津可以借鑑北京等地成熟經驗,並輻射帶動周邊地區,成為區域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重要樞紐。

天津規範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建議舉措

(一)構建津版評估標準體系

充分利用天津「金創區」政策,整合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資源,打造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全產業鏈。重點培育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評估機構和交易平台,形成完整的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生態圈。建立專業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體系,研發適合天津特色產業的評估模型,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提高評估的客觀性和公信力。依託天津高校資源,培養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復合型人才。

(二)打造濱海金融創新高地

利用天津金融創新優勢,由政府牽頭設立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引導基金,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為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和風險分擔。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項目。依託天津現有金融資產交易所,建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產品交易平台。探索建立跨區域合作機制,推動京津冀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市場一體化。

(三)完善自貿區法規制度

結合天津自貿區制度創新優勢,制定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地方性法規,明確各方權責,規範操作流程。建立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時,建立金融監管部門與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協調機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全流程的監管。設立風險預警系統,防範系統性風險。注重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利益,防止過度證券化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發揮雙城協同創新優勢

充分發揮「津城」和「濱城」雙城優勢,推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在兩個城市核心區協同發展,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創新生態。重點支持智能科技、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天津優勢產業領域的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項目,推動「津城」產業升級和空間優化。通過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盤活「濱城」存量資產,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全新融資渠道。協力實現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深度融合、雙輪驅動,為天津高質量發展持續注入新動能。

(陳兵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南開大學數字經濟交叉科學中心研究員)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sg/7b520a30d5bb38e26318fe979c9956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