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川省德陽市茶花巷2個下水井被堵,且散發出惡臭,工作人員前往疏通,卻從裡面拽出一隻腳,把所有人嚇得倒退三尺,警方調查以後發現死亡的是3位妙齡女子,殺害她們的竟然是一個年過花甲的老頭,老頭為何要殺她們,他說:「因為她們說了同一句話。」
老頭叫做賴興發,2004年時在茶花巷做某小區的門衛,偶爾代收一下水電費,工作輕鬆悠閒,有一天,住在這巷子裡一個集體宿舍的張莉手受傷了,來找他要白酒擦,白酒這種東西也沒什麼不能借的,賴興發就給張莉倒了一些,結果之後張莉又來找他。
她楚楚可憐地說自己的工作沒了,馬上就要露宿街頭,讓他借點錢給她,但張莉真的只是借錢嗎?她的目的賴興發再清楚不過,只不過他想著18歲的張莉青春鮮嫩,自己給她提供一個住所就能得到她的伺候,怎麼算都不虧,於是給了她50元,又說自己可以收留她。
當天晚上張莉就搬進了賴興發的屋子裡,兩人過上了同居的小日子,賴興發得到了一個小三十多歲的女朋友,別提多食髓知味了,但是張莉既然敢委身於一個老頭,就說明她的胃口不小,她時不時就要找賴興發要錢花,幾塊幾十塊還好,到後面竟然要1000元。
賴興發沒有這麼多錢,張莉卻不依不饒,那天張莉又叉著腰,白著眼,居高臨下地看著坐在床沿,佝僂著身體的賴興發說必須給她1000元,少一分都不行,看賴興發始終一言不發,又大聲威脅道:「不給我,我就告你QJ!」然後作勢就要喊。
也不知道這句話是怎麼就觸痛了賴興發,一瞬間,他就像是被踩住尾巴的貓,或者說狼、豹子之類的危險獸類,從床上蹦起來,將張莉壓倒在地,又用雙手死死掐住了她的脖子,無論張莉怎麼用指甲抓撓他的手,無論怎麼抬腿想要踢他,他都沒有放手,張莉就這麼死了。
賴興發殺人以後也很茫然,但很快就恢復正常,入夜以後揭開巷子中的井蓋,將張莉直接扔了進去,由於張莉是重慶人,又辭掉了工作,她的消失就像是季節更替一樣,那麼自然,賴興發也繼續若無其事地住在茶花巷,繼續當著一個看起來毫無威脅性的門衛。
這之後他又認識了16歲的唐燕和38歲的謝芳,明明是和張莉截然不同的兩個人,卻在和賴興發的相處上,出現了和張莉一模一樣的言行,唐燕也是沒有工作找賴興發借錢,然後和他同居,也是為了1000元錢,唐燕說:「不給我買手機,我就告你QJ!」於是唐燕也死了。
唐燕死後沒多久,賴興發在朋友聚會上認識了謝芳並同居,謝芳也同樣要求賴興發給一兩千元用來修房子,隨口威脅說:「不給我,我就告你QJ!」於是往日的激情化為泡沫,賴興發又用同樣的方法殺害了她,由於她也是外地人,死去也沒人知道,賴興發繼續逍遙。
直到2008年賴興發才捲走了居民3000元水電費住到了汽車站附近,他似乎想要擺脫那個井蓋里的三具冤魂,但是2011年下水井裡張莉、唐燕、謝芳的屍體仍然被發現,有人指出她們都和賴興發曾有過一點聯繫,警方經過系統性地調查以後,將他列為犯罪嫌疑人。
之後警方在他的小房間裡將他一舉抓獲,被抓的賴興發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說都是因為她們要錢,又說要告他QJ,所以他才將她們掐死的,可是為何賴興發就能對這句話反應這麼大?難道真就對她們會報警這件事這麼深信不疑?
其實賴興發是有前科的,他本是四川省綿陽市人,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和一個幸福的家庭,卻喜歡上了單位的女同事,女同事看不上他,他竟然以強迫的手段使其就範,女同事事後竭力掙扎逃脫,跑去派出所報案,等他再出來時,工作沒了,家庭沒了。
所以賴興發對於「QJ」這個字眼很敏感,並且他又沒有了解透徹,認為被告QJ就會被抓,因此每次當她們說要報警,就會很惶恐和忐忑,他不想再經歷牢獄之災,乾脆一不做二不休將這3個女人通通殺掉,這一次他確實不用蹲大牢了,但那是因為他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踐中情節嚴重的,一般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到底是無期徒刑還是死刑,會考慮具體情節。
像賴興發這樣殺了三個人的情況,就屬於情節嚴重當中最為嚴重的情節,是必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即便他存在任何一種從輕或者減輕的情形,最後法院雖然認為賴興發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但依然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回想一下這個悲劇,是賴興發從監獄裡出來以後,對於法律仍然無知且惶恐過多、敬畏較少,導致他對於QJ罪的恐懼居然大過於殺人愚蠢和可怕導致的,但是該案中的三名女子,總是想通過身體依靠男人過活,且逮著老頭薅,也叫人不齒,人富在「自力更生,艱苦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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