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机”要小心!手机厂商盯上了刷机平台……

2019-10-31   Rideip玩转知识产权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RideIP玩转知识产权”(ID:RideIP0606)

手机卡顿、死机等问题真的是让人各种抓狂,“刷机”便成了让人摆脱抓狂的有效方法,它确实可以改善修复很多手机问题,于是乎,刷机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有一个争议性问题就是,刷机平台一般都会改写官方系统包,那么,此行为是否侵犯手机厂家的利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01、OPPO诉刷机平台不正当竞争

OPPO公司、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刷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近日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刷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本身并非违法,法律所禁止的是非法刷机行为。刷机服务提供商应当以公开、公用的系统为基础,通过技术创新、智力创造独立开发出符合用户需求、能够吸引手机用户的手机操作系统,而通过对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术保护的操作系统进行破解、删除、修改而实施的刷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二被告妨碍、破坏了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并损害了原告以及用户的合法权益,相关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辩称,其与OPPO公司分属不同市场,不存在竞争关系,手机用户使用线刷宝软件对OPPO手机刷机,并未导致OPPO公司利益受损。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OPPO公司基于其用户对手机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优势和移动互联网入口优势,通过在手机操作系统中预装自主研发或第三方合作应用等应用分发模式提供增值服务,获取收益,该种商业模式需要手机生产商投入大量成本和资源,研发用户体验度高、适配性好的硬件和操作系统软件,进行大规模市场拓展和宣传,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支持和维护才能获得,作为手机生厂商应享有其后续流量变现的权益。

故OPPO公司通过应用软件分发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实现盈利需求,获得的是合法竞争利益和商业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该种增值服务的实际运营者,故其亦享有相关权益。

法院认为,该案原被告之间的用户群体均是手机用户尤其是安卓系统的手机用户,具有重叠性,经营模式上均有通过应用分发服务获取利益的方式,具有同质性,故原被告双方在移动互联网用户流量领域和内容服务领域高度重合;二被告作为提供刷机服务的公司,主要是通过手机品牌和类型吸引用户,该种针对性的用户引流方式事实上扩大了线刷宝网站的用户资源,故该案当事人之间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案涉刷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直接对原告各种机型操作系统ROM包进行破解、修改和添加,破坏了原操作系统的完整性,减损系统适配性、影响用户体验、破坏操作影响手机用户个人数据安全,最终损害了手机厂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刷机服务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属于非法刷机,实质性替代了原告基于OPPO手机操作系统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这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手机行业所公认的商业道德。

综上,法院认为,二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通过分工合作,以共同提供刷机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方式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利益,应承当包括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持续时间、市场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后酌情确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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