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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大佬们似乎无时不刻不在“打假”,今日,“九牧王”和“九牧”杠上了。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池某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
“九牧王男装:时尚生活,美好向往!”“牧王,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这让消费者是傻傻分不清楚“九牧王”和“牧王”到底是啥关系。
原告九牧王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第1271023号“九牧王”文字及拼音、第1521308号“九牧王”文字、第3062459号“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图形等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经过九牧王公司的持续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权利商标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5年12月21日,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牧王)经核准获得第801503号“牧王”文字及图形商标;2010年12月28日,鄂尔多斯牧王申请的第7702454号图形商标核准注册(该商标图形与第801503号商标中的图形一致)。2016年1月,鄂尔多斯牧王将第801503号商标许可给凯撒皇公司使用。
九牧王公司发现,凯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紫敬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
九牧王公司认为,二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九牧王公司将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司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MUWANG牧王”等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其在塑料挂件使用“牧王”等标识的行为并不侵权。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二审
一审判决后,九牧王公司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均不服,都上诉至福建高院。九牧王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额过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则认为其没有侵权。
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上诉称,首先,“牧王”品牌远早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其属于对“牧王”品牌的正当使用。其次,“牧王: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品牌”是公司一贯的广告用语,没有与九牧王公司的任何宣传标语相似。再次,公司在京东、天猫开设牧王品牌旗舰店,也是对自有商标品牌的使用,而且也符合京东和天猫使用店铺的商业规则。最后,赔偿数额过高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等。
“九牧王”品牌在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九牧王”品牌的知名度显然是知悉的,由于第801503号商标与权利商标亦存在相似元素,则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在商业经营中应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商标应当进行严格的规范使用,以合理避让涉案权利商标,避免造成冲突。
但实际上,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对第801503号商标进行改变显著性的拆分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牧王”文字,主观上具有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据此,福建高院认定二公司有关涉案被诉使用行为系对第801503号商标合法正当使用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福建高院认为,相关证据表明,牧王旗舰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涉及“牧王”商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参考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可以认定二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
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后,依法将该案赔偿额调整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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