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合作终止,未及时拆除商标标识,小心被告侵权

2019-10-10   Rideip玩转知识产权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RideIP玩转知识产权”(ID:RideIP0606)

因停止供货导致经销合作关系终止,经销商未及时拆除店铺所使用的商标,不一定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核心提示

1、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除了对比判断,还要考虑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2、经销合作关系终止后,同地区已经有其他经销商获得独占许可,原经销商仍擅自并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则构成侵害商标权。

日常生活中,不难看到众多门店,比如家电、门窗店和手机店等,虽然同时经销多个品牌的产品,但门头、广告横幅甚至名片上都只突出使用某个品牌的商标。

那么,如此多品牌经营,容易引发什么法律问题呢?今天乘法君就来分享一个相关案件。

01、案件简介

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注册号第647663号、第1403347号及第10794738号(见附图3)商标的商标权人。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6类:保险柜、防盗门、金属门、金属窗、门用铁制品等系列产品。

2018年1月1日,黄艳红依法取得上述商标在江苏省无锡市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投入使用。

近来,黄艳红发现苏晴艳、是吕兴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卓伟经营部售卖盼盼防盗门并使用涉案商标对外宣传,在广告牌、名片及门头等部位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且有数家门店,并在黄艳红多次催促后仍未停止使用。

黄艳红认为,苏晴艳、是吕兴在销售盼盼防盗门的同时亦销售其他品牌产品,而该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盼盼门业公司存在特许经营、加盟、专卖等特定商业关系,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势必会侵占黄艳红市场份额,侵害黄艳红对涉案商标在无锡地区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以及上述商标的声誉,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苏晴艳辩称,其只是是吕兴雇佣的销售人员,双方签署了劳动协议,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是吕兴辩称,其和原告黄艳红是经销合作关系,只是因为黄艳红自己想开门店而对其停止供货,其门店尚有一些尾货未销售完,才继续使用涉案商标。

02、法院审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公证书所涉店铺是否由是吕兴所经营以及苏晴艳与是吕兴之间关系;

2、上述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3、如果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苏晴艳是否需要与是吕兴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根据商铺租赁合同和劳动协议以及公证书,认定所涉店铺由是吕兴所经营,苏晴艳为是吕兴所聘请的员工。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2018年3月5日前是吕兴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但此后是吕兴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2018年3月5日前,是吕兴实际所销售的商品全部为盼盼正品门而无其他品牌门,使用涉案商标属于合理使用。

2018年3月5日后,是吕兴开始多品牌经营,并擅自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已超过合理限度,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商标权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即便是吕兴构成商标侵权,苏晴艳也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苏晴艳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且由于黄艳红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苏晴艳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吕兴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苏晴艳的行为亦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帮助侵权,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1、是吕兴立即停止在其所经营店铺门店装潢、广告横幅、名片中突出使用的商标图案及“盼盼门业”、“盼盼”、“盼盼防盗门”等文字的行为;

2、是吕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艳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3、驳回黄艳红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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