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村民对征地的亩数、补偿款的多少、发放的明细想了解,向村干部要求公开这些信息,但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就是不提供,让村民对村里的财务状况、征地拆迁情况一头雾水。老百姓信息不对称,不知道如何获取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经常会遇到村民诉苦水: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猫腻,村干部在暗箱操作,但是又苦于拿不到证据,如何才能拿到想要的村务信息?
以案说法
近期,史律师又收到了几份代理案件的胜诉判决书,就有有关于村民向村委会申请村务、财务公开的,村委会竟然以自己向社区发过函为由认为自己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
案子的情况是这样的:葛某为浙江省杭州市A区B社区村民,于2019年4月17日向B居委员会申请公开:“自2002年至今,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股份制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安置费的分配方案。上述事项的决议批准文件、账目明细等”,未收到书面答复。2019年5月27日,葛某认为B居委会未及时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向C街道办邮寄《申请书》,要求C街道办责令B居委员会公开上述信息。据C街道办称: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6月20日向B村民委员会送达《关于依法执行财务公开的函》,认为自己履行了相应职责。
葛某将C街道办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将B居委会列为第三人,并判决葛某一审败诉。葛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支持了史律师的观点,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葛某胜诉。
村务公开
1、什么是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村民群众利益的事务的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体村民,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行为。
2、村务公开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3、如果村委会拒绝公开应该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史律师评析
对于该案,史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C街道办存在不履行职责行为,在葛某起诉后提供的履职证据不能被采信。在葛某将C街道办起诉到一审法院之后,C街道办才向上诉人提供了《关于依法执行财务公开的函》,在葛某看来,C街道办到底有没有履行职责存在疑问,该证据存在出乎常理,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因为该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原则,不应该被采信。
C街道办没有尊重葛某的知情权,存在违法履职行为。C街道办自收到葛某申请书之后一直没有回复C街道办,而且B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根本没有公开信息,C街道办作为西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基层政府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但实质上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法、公正、公开的要求,从街道办向B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函的行为,至少要让葛某知悉,因为葛某是申请C街道办履职的行政相对方,有权利知道C街道办履职的相关信息。C街道办至少存在不尊重葛某知情权的行为,在C街道办向B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函的时候,通知葛某成为了C街道办的附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