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为我们生活的基本根据地,牵扯着每个人的神经,我们知道作为土地证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
但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有个别情况老百姓的土地并没有经过依法征收就直接进入供地环节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是失地当事人始料未及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失地农民应该怎么做呢?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曾代理的云南花市李美丽的案例就是如此情况,今天史律师借以案例为各位被征收人详细解答应当如何应对!
案情简况
云南花市的李美丽在该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李
美丽的房屋在拆迁征收范围内,但是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谈拢,征收方不肯让步僵持不下。
2017年8月11日云南花市政府先行出招,以李美丽以欺骗手段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借口,撤销了李美丽的土地使用权证,这样的操作就等于直接对李美丽说:你的地现在不是你的了!
紧接着,花市政府“光明正大”的向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到此时,李美丽也明白过来,通过协商是解决不了问题了,通过网上搜索相似案例的时候,看到史律师承办的案例,于是联系史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办案历程
第一步:撤销市政府错误决定
史律师介入之后,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发现了通过协商解决的可能性不大,于是直接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撤销李美丽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省政府经过审理认定:市政府作出的撤销李美丽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撤销了市政府的决定。
第二步:斩断拆迁方根本目的,获取主动地位
史律师知道省政府只撤销了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不能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史律师认为当初市政府撤销李美丽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果现在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撤了,到时候自然就会有人过来要求协商了。
于是主动出击,另写一份行政复议,并指导下,李美丽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史律师认为:第三人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市政府就向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最终,省政府支持了李美丽的复议请求,撤销了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史律师点评
史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对于被拆迁人的典型意义在于两点:
其一,拆迁主体在被征收人的土地房产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作出将未补偿的土地以毛地进行公开出让的批复,属于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其二,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精神,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相结合,这样可有效避免行政机关肆意突破法律边界,直接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