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强拆?

2020-08-14     拆迁卫士

原标题: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建筑物,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强拆?

县政府作为老百姓的“父母官”,其大多数老百姓并不熟知它的法定职权有哪些。

当事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很少去考虑县政府是否有做出某个行为的权利,尤其针被拆迁户在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涉案房屋可能涉嫌违建的时候,县政府是否具有强拆权利和资格,我们就此核心焦点问题邀请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企业拆迁研究中心主任史律师帮大家做简单的解答。

案情简介

沈某自述于2007年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养殖场,厂房面积2520平方米,2009年开始作为库房使用,期间经历多次扩建,至被拆除之前使用面积已经达到了9484平方米。涉案土地面积总计为17亩,其中14亩系租用属临时使用,但沈某自述上述所建为砖混结构,一审法院经实地调查情况,并结合沈某陈述及沈河区政府提供的视频资料,认定上述建筑具有永久使用的特征,属于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最高法认为即使认定其所建库房和附属设施是违法建筑,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设材料也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属于赔偿范围。

史律师办案特点:耗时短、胜诉高、补偿高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沈某于2007年兴建养殖场期间,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搭建的与养殖相关的设施属于农用设施,但其于2009年开始改作库房使用至强拆行为发生时,已经改变了农用设施的性质,期间多次扩建属于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

史律师评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则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可据此判决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具体到律师办理强拆案件中,如被拆迁人在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人民法院可就此判决确认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本案中,县政府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严重违法,确认违法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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