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次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将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纳入行政协议范畴,拆迁维权又增添了新的保障。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今天就为大家讲解该司法解释为被拆迁人带来了哪些好处?
拆迁协议按行政诉讼立案
据不少委托人反映,在起诉拆迁协议行政案件时,部分地方法院找了一些理由,劝说被拆迁人将案件立为民事案件,甚至立为行政案件的裁判书直接写该案件应为民事案件,建议当事人去民庭立案。这种做法其实是在变相规避“民告官”。
该司法解释除了再一次的强调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还特别注明了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等一样属于行政协议。该司法解释的完善,进一步完善对低收入全体的的“房子是用来住的”合法权益,此后公民起诉“行政协议”的渠道将更加畅通。
将以上合同列入行政协议的另一个重大利好,就是司法解释强调了对案涉协议有“利害关系”人群的保护。这意味如果行政协议侵害了第三人权益,该第三人照样起诉。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行政机关与村委会之间签订了不利于村民的协议,那么这时任何村民都有权就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平等保护公民私有不动产权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公民权利落实和保障的必然要求。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公民在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时享有平等地位,确保协议内容的公平性。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之间做到公平公正。
该司法解释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确保政府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明确因行政机关违约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确保行政协议案件中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司法解释明确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解释坚持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
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另外,解释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补偿。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