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雷洁)嫌20元停车费太贵,车主拒付,与停车场保安起了争执,继而双方撕扯起来,保安不慎受伤。去年9月18日,此案经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车主不服提起上诉。11月2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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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起缘由
拒交停车费引发事端
王刚是青海凌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保安,日常的工作是负责公司停车场的出入车辆管理。2019年1月26日上午,刘宇到朋友家做客,将车停到了王刚负责管理的停车场。当日16时许,刘宇离开朋友家,驾车行至小区门口时,停车收费系统显示需交费20元。“才停了大半天,就要收20元,怎么这么贵?”刘宇认为停车场的收费不合理,拒交停车费,并要求王刚把停车杆升起来为其放行。“不交钱就不能走。”王刚告诉刘宇停车费是按照公司所在小区物业规定收取的。一个要走,一个不放,刘宇和王刚吵了起来。双方越吵越凶,僵持不下,王刚将保安队长叫到岗亭里帮忙解决。一看对方找来了帮手,刘宇不甘示弱从车上下来冲进岗亭与保安队长撕扯起来。王刚见状,随手拿起岗亭外撑遮阳伞的钢管欲吓唬吓唬刘宇,并一把从后面拽住刘宇的衣服领子,刘宇与他推搡起来。其间,王刚不慎摔倒致左脚踝受伤。事情发生后,王刚被送往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诊治,医生诊断是左侧胫腓粉碎性骨折,之后,他在医院住院治疗。经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刚的伤情是左侧胫腓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王刚认为自己的伤残是刘宇造成的,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刘宇起诉至城东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赔偿医疗费67748.51元、伤残赔偿金116676元、误工费26877元、护理费26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20元、营养费900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4823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共计275354.51元。
对簿公堂
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原告王刚诉称,其身为停车场的保安,监督每一辆出入车辆,并按照要求收取停车费是职责所在。“事发当日,被告刘宇拒交停车费并要求我放行,我向他解释是按照规定收费,但他仍执意拒交,并将车故意停放在小区出入口,影响其它车辆正常出入。在我进一步劝阻时他还出手伤人,致使我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受伤,于2019年1月26日至3月13日,在省第五医院住院治疗。刘宇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刚为支持自己的诉称,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住院病历资料,证明其伤情为左侧经腓粉碎性骨折的事实,还有医疗发票、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
被告刘宇辩称:“首先,王刚负责管理的停车场的收费过高,存在不合理现象。其次,案发当日我和保安队长发生争执时,王刚从外面拿起一根钢管威胁我,我当时没有故意推搡他,是他自己不小心磕到停车场岗亭旁的石墩导致骨折的。他的伤残不是我直接导致的,他也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他受伤是我所致,我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王刚本就患有Ⅱ型糖尿病以及骨质疏松疾病,他的伤残鉴定意见评定为工伤是不合法的。他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对血糖控制以及骨质疏松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与此次侵权案没有关系,交通费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总之,王刚要求的赔偿不合理。”
被告刘宇为支持自己的诉称,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监控视频资料,证明原告在争执过程中的态度恶劣,应负主要责任,但因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在一个死角,无法证明原告摔倒情形。小区业主提供的视频资料,证明案发时原告先拿起撑遮阳伞的钢管挑起事端。警方的笔录,证明案发时原告召集了保安队长及其他保安,同时证实是原告先拿起钢管威胁刘宇,刘宇在抢夺钢管过程中,造成原告摔倒致伤的。停车费发票,证明停车场停车费过高的事实。
法槌落定
原被告各有一定责任
2019年8月29日,城东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城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停车费问题,与原告发生争执,并与原告撕扯,导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对此,被告负有主要责任。原告手持钢管对被告威胁,并在撕扯过程中摔倒受伤,原告亦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主张医疗费、鉴定费等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标准等不合理,应计算如下:九级伤残赔偿费110842元、误工费8022元、护理费3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和后续治疗费120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鉴于病情较轻达不到补偿标准,交通费未提供证据,均不予采纳。被告关于原告因患有Ⅱ型糖尿病以及骨质疏松疾病扩大医疗的辩解意见,无证据印证。关于原告以工伤鉴定不合法的辩解意见,因此鉴定与损伤结果并不矛盾,其辩解意见均不予采信。遂于9月18日,依法判处被告刘宇赔偿原告王刚126217.51元,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被告刘宇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宇不服向西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25日,西宁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刘宇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