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现场】青法记者带你走进西宁法院执行现场

2020-04-23     青海法制报

4月22日,伴着阵阵寒风,记者一早就赶到了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这里,记者将和省人大司法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及部分人大代表见证西宁市中级法院组织辖区法院执行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我们是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这是我们的证件,现依法向你们出示。”随着执行法官话语声落下,意味着这起案件开始进入执行阶段。

青海铸玛蓝宝石晶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宝石)于2017年至2018年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银鑫沅轻工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银鑫沅)先后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9000万元,蓝宝石以其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地上车间及机器设备做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到期后,因蓝宝石未按期全额还款,青银鑫沅起诉蓝宝石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3案调解书中确认被告蓝宝石支付原告青银鑫沅款项有:借款本金82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50000元,欠付的利息、及罚息11985671.7元。

“现在,我向你们宣读的是执行裁定书,请你们认真听,确认无误后在送达书上签字画押。”随后,执行干警现场宣读了查封裁定、张贴公告、对查封的设备一一进行登记、制作查封财产清单及张贴封条等工作,并对被执行人的财务部门进行搜查,查封了相关的账务档案。

执行中,当被执行人提出“能不能给我们一个生产机会”的请求后,西宁市中级法院坚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机器设备等动产及不动产现场查封,即“活封”,也就是说在查封期间内,蓝宝石可以继续使用这些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蓝宝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而且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同行的一名人大代表感慨:“体验执行活动改变了以往对法院执行的一些片面认识。法院执行工作有难度更有力度,同时还充满了人性味儿。”

人大代表对西宁市两级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履职,严谨规范的执行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通过见证执行,既体会到了执行工作的艰辛和不易,也了解到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信心和决心。”“从这次的执行能感受到人民法院规范执行、文明执行,为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做出的不懈努力。”“作为人大代表,我们也将认真履职,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同时,他们也希望全省法院再接再厉,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措施,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向着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战略部署奋勇前进。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1KewpnEBnkjnB-0zXvT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