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远方)民商事审判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之称,也是司法服务经济发展主战场。面对疫情带来的“大考”,为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4月20日,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据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特别是对各类民商事活动影响较大。为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必须向纠纷源头延伸,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作用,妥善化解因疫情产生的各类纠纷。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作出裁判,确保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悉,“非诉”和“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七种,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这些方式具有互利共赢的特性,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也有助于促进矛盾和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此外,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会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利益和诉讼期间利益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相关实体及程序权利,意见对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期间作了明确规定。
不可抗力适用是重中之重
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是本次发布意见的重中之重。如何正确认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乃至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印发的意见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学界观点、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在具体适用上,坚持鼓励交易原则。针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将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一以贯之并具体细化,力求将各方当事人损害降到最低,将疫情对市场秩序的影响降到最低,有效助力和推动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为此,意见提出,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
同时,意见就合同变更、解除的问题采取了区分处理的做法,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的,尽量不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当事人以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意见还对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参照因素作了规定,尽量鼓励和推动合同的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准确适用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负担,也符合公平原则,但过度适用,则会对交易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因此,不可抗力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当用则用,不能滥用。在具体适用时,要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依法予以适用。准确把握疫情原因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综合考虑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
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意见在强调依法平等保护的同时,也专门对劳动者、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中小微企业的帮扶等作了规定。
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法律对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请人权利前提下,能够“活封”的,尽量不“死封”,切实减少对困境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企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尽量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除中小微企业外,陷入困境的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司法保护和帮扶,意见对此也予以规定。同时,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lqh3p3EBnkjnB-0zlV6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