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征地拆迁项目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然而征地拆迁项目实施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众多,很多征收方为了节省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程,作出侵犯被征收方权益的事项。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拆除房屋以实现土地的再次利用,不乏有“拆违代拆迁”的情况。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总结以往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为各位被拆迁人详细违法“拆违”常见情形!
01
违章建筑认定
强制拆违行为必须以拆违决定为依据。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后,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才有实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
02
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拆违实施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采取事先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03
强制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除。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6个月,这就意味着,有关部门想拆除违建,必须要经过这6个月!
经过6个月后,强制拆违也必须由拆违决定作出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无法定权限部门进行拆除一样违法!
史律师提醒
拆违应当严格执法,如果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可以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申请国家赔偿,扭转维权的被动局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l2wKOnMBiuFnsJQV4n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