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前话:本文资料来源于:法院、李洪元
摘要:本次只是正式受理。判决,请关注法院。
本案中,被告与2019年12月4日,在全网发布文章和视频《小人李洪元》。该篇文章使用恶毒的语言“如:小人,孙子,宵小,傻子”进行造谣攻击。阅读量已经超过10万+,给原告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力,对原告以及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 原告无法正常在人力资源市场寻找工作;
二、 原告的孩子在学校的被同学歧视;
李洪元上诉事实于理由:
被告与2019年12月4日,在全网发布文章和视频《小人李洪元》,在这篇文章中,有如下歪曲事实之处:
1.原文中“华为按照劳动法做了N+1的赔偿,李洪元和华为结束了雇佣关系”——经过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的侦查和认定,周婷转给原告的30万离职补偿是合法有效的,代表华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补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应认定华为支付的离职补偿为2N。该文章描述的N+1赔偿与事实不符,应属被告捏造。
2.原文中“李洪元觉得自己还可以再敲部门何姓主管一笔……以要给公司举报为由要挟何姓主管。”,原告的敲诈勒索行为,已经被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8月份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于11月支付10万元国家赔偿,并且相关法律文件已经在网上散发的前提下,而被告仍然在此时仍不顾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决结果,在网上散播原告敲诈过主管的言论。
3..原文中“何姓主管自己垫付了公司损失,反正李洪元举报于否结局已经一样,所以开始追讨自己的30万。”何姓主管乃至华为,至始至终未以任何方式向原告,提出过退回私人账户支付的30万离职补偿的表述。请被告提供何姓主管或者华为通知原告退回30万款项的证据。否则应判定被告无中生有,造谣诽谤攻击。
4.原音频中“他把对他有利的一部分录了音,通过司法机关整个的裁决书”,请被告拿出存在对原告不利的那一部分内容的证据,否则只能认为被告在没有根据的无中生有,造谣攻击。
5.原音频中“他在拿到了华为的N+1赔偿之后辞职了,辞职之后抓着部门主管,何主管的把柄,又和他去谈你要是不给我这个30万,我就要去公司举报你,因为他部门采购方面的一些事”——所有的谈判行为均发生在2018年1月31日离职确认之前,就算有所谓的敲诈勒索也是关于部门业务造假,和采购没有半毛钱关系。因此被告完全是以歪曲事实方式对原告进行攻击。
6.原文中“华为为什么不道歉?华为为什么要道歉!首先自己是多重受害者,其次这事情刑事申告的主体不是华为”,根据公安机关的留存卷宗,是华为公司法务部代表华为进行的报案。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gxBXtXEBiuFnsJQVRZL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