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创新发展,企业发展迅速税负增加该怎么解决

2019-09-26   纳税筹划小蒋

2018年以来,全国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各方面均取得积极成效,对稳外贸、稳预期、促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商贸服务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就业增长的新动力。

商贸服务业,指的主要是长期以来由商贸部门为主管理的、与企业商贸贸易活动以及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批发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业、商贸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以及物流业、典当业、拍卖业和娱乐业等其他服务业,是一个人力资本密集、高附加值的行业,利润普遍较高,那么企业想要节税应该怎么筹划?

第1步,重构业务模式。新增或将部分生产经营环节拆分,并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包形式独立运营(需要自己掌控)。将企业利润分摊为成本,减少利润以少交企业所得税。将税负和利润转移到外包独资/合伙企业。

第2步,将承包的独资/合伙企业落地在税收洼地,将转移过来的税负通过政策消化。如经济园区的核定征收和纳税奖励政策。

众所周知现在微商行业兴起,微商有分裂电商模式,社交电商模式,社群电商模式等等模式,商贸业也可以这么进行变革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将分裂模式运用到商贸型企业上会怎么样。贸易型企业常用经营模式:从供货商手上买入货物货物销售,从各方收购原材料自行加工生产货物销售,将这两种模式进行拆分:买入货物卖给个人独资分销代理货物销售,个人独资收购原材料工厂加工生产卖给个人独资分销代理(可以有部分营销团队)货物销售(请看下图):

商贸分裂模式案例操作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

企业A,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

企业A,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独立核算):

将企业A的业务全部转移到在税收优惠地区新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以为企业A直接跟采购,再销售;现在改为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采购再销售,等于是直接跳过企业A,另起炉灶。这样完全由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纳税,并享受优惠税率和扶持政策。

4、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A,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打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个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通过案例计算我们来看一下个人独资的税负

操作案例一:

假设企业A营业额有2500w那么它就可以接受500w的服务业务,将这500w业务通过市场营销,广告等等服务业务分包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的税负:

增值税:500W/1.03*3%=145631.06

附加税:145631.06*3%=4368.93

所得税:500W/1.03*10%*35%-65500=104402.91

合计254402.9 综合税率5.08%

操作案例二:

假设企业A在旗下设立采购型个人独资B,为企业A采购1000w的商品,商品真实价值为1000w但是进项只能取得500w,个人独资的税负:

增值税:(1000w-500w)/1.13*13%=575221.24

附加税:575221.24*3%=17256.64

所得税:1000w/1.13*5%*35%-65500=89367.26

合计:681845.14 综合税率: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