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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下载用人单位的涉密信息,用人单位该如何防范?
核心提示
员工私自下载用人单位的涉密信息,其行为已被用人单位安装的计算机监控软件记录,该监控软件记录到的电子数据,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检验,可以用作判案的依据。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用人单位安装了计算机监控软件,员工私自下载了用人单位的涉密信息,其行为已被该软件记录,该软件记录的电子数据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检验后作为定案的证据。最后法院认定:员工私自通过拷贝方式,获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案件经过
何某原系晟通科技公司员工,任职于人资部门。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何某承诺: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严格遵守保密规约,绝不泄露、窃取、打探保密信息;绝不擅自拷贝、摄录、复印、打印、存留保密资料;绝不将含有保密内容的任何载体带出工作场所。
晟通科技公司通过IP-guard监控软件发现何某私自下载涉密信息后,向公安局报案。
2016年1月8日,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后,作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证实:中心通过远程访问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器“IP-guardW3控制台”,调取了何某(工号130423)名下个人计算机的访问、操作记录,同时对这些记录进行鉴定并提取、固定数据。
具体检验结论如下:1、7时52分02秒至8时11分06秒期间,插入了一个移动硬盘(序列号为D641-554A、厂商为Seagate)。。。。。7时52分14秒至8时9分13秒期间,将E盘下的“Fiona”文件夹中的23813个文件拷贝至接入的移动硬盘。
2016年7月8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聘请湖南省科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商业秘密鉴定。该中心分析认为:属于商业秘密。
2、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条款等,何某负有保密义务,何某违反约定,私自通过拷贝方式,获取原告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只是非法获取,而没有使用、披露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何某只是通过自己的工作用计算机,私自下载了公司大量的保密文件,案件中并没有证据证明何某将涉密信息进行使用或披露,但法院还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词中说是第三项有误),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判决何某赔偿原告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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