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等政策文件作出关停决定,还需要履行关停法律程序吗?


会议纪要等政策文件作出关停决定,还需要履行关停法律程序吗?

吴少博律师:其实这个答案是很简单的,肯定要履行的。政策是政策,法律是法律。我县政府开一个会,做出一个决定,关停我县所有的粘土制造类企业,比如砖厂,关闭所有。

我能不能就发了这个文以后,做了行政决定以后,我们就拿着这个东西找所有的人,所有的企业给他这个东西就可以了。

这跟我们讲第一个问题,是相关的,可以吗?是不可以的。一切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来走,如果说,你下的是一个行政决定,不是一个行政处罚,不是一个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执法程序,那么就要延伸到我们现在行政法的一个基本的程序原则,叫正当程序原则。

其实正当程序原则基本上跟行政处罚法的相应的执法原则基本是雷同的。只不过它没有细节性的规定,它只是一种制度。但是它的考量标准基本上也是按照处罚法相应的程序依据来走的。

比如讲你给一个当事人,连一个陈述申辩权都没有给他,一些重大性关停处罚,你连一个听证权都没给他,这就不符合一个正当性的原则。作出一个处罚决定都没给当事人送达,就采取了执行措施,当事人都不知道,这也违背一个正当性原则。

所以说做出这类关停决定以后,首先要理清它的行政法律性质,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理性行为,还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还是行政处罚行为,还是直接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我们要理清楚这个问题。

但是这类关停决定的作出,如果当中没有涉及到企业的违法之处,要给它形成任何的处罚措施,往往其实就是一种行政处理性行为,就是我们通俗所讲的行政决定。这种行为在法律当中遵循的就是一种正当性原则。

因为我们国家没有什么行政处理法,不管是单行本也好,或者行政处理的程序当中的一些确认也好,是没有的,那么遵循的就是一种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就是一种制度。你没给他的时候,你要衡量没给他这个程序性权利,影不影响到他的实体权利的伸张,影响到了,就违背了正当程序,考量的标准跟这个意义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