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律师
开发区没有征收公告,也没有补偿安置方案,由辖区办事处成立的拆迁办来找我们谈拆迁,给的补偿太低,我们不同意,开发区就利用安全、环保、税收等检查,想把我们企业逼停逼走,我们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
吴少博律师:这个告诉我们三个信息。第一,没有征收公告。第二,办事处成立的拆迁办。第三,补偿太低。第四,利用这些所谓的手段。告诉我们这四个信息。
我们来解读一下。
第一,没有征收公告,说明其征收行为不合法。你能采取什么行为?已有征收行为,而没有征收公告为由,起诉其征收行为违法,这是你的权利,变相施压是可以的。
第二,办事处只能作为征收的实施主体,成立的拆迁办只能作为你的职能部门,就是说必须有权利义务机关,也就是说拆迁办所形成的任何的责任都应该由办事处承担。所以说这个行为我个人认为不能简单认定成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什么?办事处成立的拆迁办只是我办事处的一个分支,或者说办事处的内部机构。那么如果说它本身的实施主体就是办事处,那没问题的。
第三,补偿太低,那么你就看,既然没有征收公告是个违法征收,那么你又依据什么来给我补偿,你按照国有土地征补条例,但是你没有办征收决定,这肯定是个错误的。不管它做评估也好,谈补偿也好,没有基础,没有合法性基础。
第四,那么对于其安全环保税收等相应的,这是哪怕不在拆迁当中,这也是一个企业应该履行的相应的合法性的一些问题。一个企业连个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吗?连个没有正常纳税,肯定有你的问题了,当然了,在特殊的环境下,作为了对方一个手段,这个不假。但是对于这个手段,你要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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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如果合法正常纳税了,你就要积极地运用法律的措施去制约对方。所以在这块那么面临所谓的逼停逼走怎么办?及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方出了什么手段,你以什么样的手段积极应对?那么对方有什么违法之处,你就以合法性的手段来追究对方的违法行为,两条腿走路,我没有这些问题,你找我这些问题,我要质疑。你应该获得征收公告才进行征收,你而没有获得这份公告,是你的问题,找他的问题。这就是一个双方在所谓实施征收拆迁当中一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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