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三同时”在不同法律规定之间,优先适用哪个?

针对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环保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般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各环保单行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冲突时,应适用环保单行法的规定。

从上述法规来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两个法律关于“未验先投”这一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无冲突。《水污染防治法》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处罚主体和处罚额度上均存在明显冲突。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若涉及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则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时……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若某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可以选择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从各法规的制定时间顺序来看,本着加强环境执法的原则,在行政处罚时也应优先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