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BH母婴时代》发现,此次《条例》对比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条例》内容上从10章64条扩充至10章200条,可以说保健食品、特配粉、婴配粉等方面将迎来更加严格的监管。
像《条例》的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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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从重处罚”
《条例》传递出了重拳打击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信号,同时也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章可循。
《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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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章第十七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独立乳业分析师宋亮向《EBH母婴时代》表示,“婴幼儿奶粉追溯体系的完善,将会起到一个排头兵的作用,未来所有的食品都要做追溯体系。另外责任人必须加强追溯管理建设,有助于婴幼儿奶粉的全程透明,从根本上保证了安全和召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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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监管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宋亮表示,“明确违规违法的责任人,是违法违规行为具体严惩的管理办法。所以对婴儿奶粉来说,第一责任人的影响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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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虚假宣传处罚措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近年来,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不法企业往往通过健康讲座、免费体检、发放礼品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将成本低廉的普通食品描述为天价的具有一定调理功效的功能食品,从而获得非法谋利。
自2019年,十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打击。
《条例》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与时俱进,有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打击违法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健康理性的食品消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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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条例》对于特殊食品规定了特殊的监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的安全性,包括:第三十五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标准逐批出厂检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的规定等。
值得注意的是,宋亮表示,“《条例》对于整个奶粉的监管是非常明确严格的,对婴幼儿奶粉产业来说起到字面监督作用,但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信在市场的发展下,相关法律会越来越完善,在政策的监管下,婴配粉行业发展也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