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将从哪些方面保证农民工权益?来看看株洲市劳动部门的解读。
施工项目被层层转包,农民工追薪可找施工总承包
“条例对各个部门权责进行了明确,处罚措施也 很明确,实际操作性强。”昨天下午,市劳动保障监察 支队监察员单永平总结道,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 以来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综合性法规,从 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明确清偿责任、重点领域治理、强化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针 对欠薪问题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分账管理、 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农民工实名制、维权告示等五方面特别规定,明确了保障工资来源、确保工资安全、明 确发放主体、保障发放到人、加强监督五个制度。
和以往相比,有哪些区别?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 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单永平介绍,这一点很有现实意义,在以往的工 作中,农民工维权经常遇到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单位 或包工头跑路了,大家互相“踢皮球”,导致农民工被 拖欠的工资难以要回。《条例》实施后,就意味着,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先行清偿。
工地实名制用工,工资发放给本人
《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和时间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 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 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 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与此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 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 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为什么要做此规定?
单永平解释,建筑领域的单位发工资,往往要工 程项目建设到一定阶段才发放。这就导致了一个现 象,农民工工作很长时间后,尚未领取工资。与此同 时,以往很多施工方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而不是农民工本人。此次明确后,就可以“逼迫”工资发放单 位预留一部分工资,及时发给农民工。另外,工资是直接发放给实名登记的农民工账号,而非由包工头 统一领取。这些都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风险。
(株洲晚报记者 何春林 实习生 王芊 通讯员 谭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