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能否是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史律师这样说

2020-06-16     拆迁卫士

原标题: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能否是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史律师这样说

在征地拆迁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时会接到行政机关的《告知书》,以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或部分不予公开。针对这种情况,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聊一下行政机关否以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拆迁文件。

案情概述

马先生在A市B区C片区拥有住宅房屋一套,2017年7月,D公司等有关单位宣称取得合法手续,对包括马先生房屋在内的地段进行拆迁。但拆迁人自始未向其出示证明其拆迁合法性的包括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证明等相关政府文件。马先生多次要求拆迁人出示相关文件,均被拒绝。为核实自身所面临的拆迁合法性问题,马先生向E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D公司在A市B区C片区进行开发所获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E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于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马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其后,马先生经过复议,决定书维持E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先生将E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诉至E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D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6月,E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E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D公司在C片区进行开发所获得得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行为不当,并撤销了E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依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同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史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法定公开范围。

从法律层面上讲,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拆迁计划书、拆迁方案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公开政府信息是法治政府的前提条件,权力必须在阳光下接受人民的监督才能廉洁和高效。知情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政府机关以任何借口不予公开而应当公开的信息,一般都是对方在自知违法点时的有意隐瞒。征地拆迁案件环环相扣,获取正确的信息对案件的进程有很大帮助,当事人如遇相关问题,可以及时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保证案件的有序推进。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Nv9GvXIBnkjnB-0z-A8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