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雪
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家住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的高、李两家人却为欠债还钱闹到了法院。今年4月,互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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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起缘由
债务到期不还款双方走上法庭
2011年4月,高忠海因承包工程时资金周转困难,找到朋友李天翔借钱。为了让李天翔放心地借给自己3万元,高忠海向李天翔承诺两个月如数归还,且额外支付900元作为利息。
听高忠海这么说,李天翔便将钱借给了高忠海。随后,高忠海和李天翔以及高忠海的妻子吴素兰签订了借款协议。两个月后还款期限已过,高忠海并没有还钱。为了拿回欠款,李天翔到高忠海家催账,高忠海说工程款还未到账,暂时拿不出钱,希望可以再宽限一段时间。
面对这种情况,李天翔答应高忠海再等等,可是这一等就是4年。4年间,李天翔多次要帐均无果。2015年11月的一天,高忠海将李天翔叫到家中对借款利息重新结算。通过计算,这4年来高忠海欠李天翔的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共计55240元,高忠海先向李天翔支付了33600元,承诺剩余的钱会在同年12月31日前结清。
可是高忠海又食言了。一直到2018年10月,高忠海仍然没有向李天翔支付剩余的欠款。李天翔又来到高忠海家,拿不出钱的高忠海又向李天翔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写明了欠款金额为21640元。
拿着这张欠条,李天翔来到互助县人民法院起诉高忠海。谁知还没有等到开庭,高忠海因病死亡。为了拿回欠款及利息,李天翔向法院申请追加了高忠海的妻子吴素兰和高忠海的儿子高凡、女儿高洁为被告。
对簿公堂
还清债务本金,后续利息是否需要支付
今年4月18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李天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自己借款本金21640元以及从2011年4月至2018年11月的利息12122元,合计33762元。
原告李天翔辩称,因被告高忠海长期未按协议还款,导致自己的养殖经营遭受损失。虽然2018年10月,被告高忠海向自己出具的欠条中写的欠款金额为21640元,但还应该算上从2011年4月到2018年11月期间所产生利息12122元。
被告吴素兰辩称,对于原告李天翔所说的事实不予认可。吴素兰说:“2011年4月,我丈夫向原告李天翔借钱时书写的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3万元,两个月的利息为900元。2015年11月,我们归还原告李天翔本金3万元,利息900元,并多付利息2700元,原告李天翔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2011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所产生的21640元利息是原告李天翔单方面书写的,并没有我丈夫的签字认可。因此,2011年4月的债务已经在2015年我丈夫向原告李天翔偿还本金及利息时还清,在本金已经还清的情况下不存在后面的利息。2011年4月的借款协议中我丈夫只承诺了两个月的利息,原告李天翔也没有举证证明我们之间存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李天翔依据2011年的已经偿还了本金及利息的欠条和2018年原告李天翔单方面书写的欠条要求我们支付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高凡、高洁也声称,债务已经还清。同时表示不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
为了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原告李天翔分别向法院提交了2011年4月自己与被告高忠海夫妻签订的借款协议原件1份、2015年11月自己与被告一家人对账后由高洁书写的计算单原件1份以及2018年11月被告高忠海书写的欠条复印件1份。
法槌落定
依照欠条内容金额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方对原告李天翔提交的证据持有异议,但能单独证明或相互印证案件的事实,符合证据的特性,其证明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李天翔与被告高忠海、吴素兰达成借款协议,并将借款交付被告高忠海、吴素兰,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高忠海、吴素兰应当按照协议的承诺支付原告李天翔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5年11月,被告高忠海、吴素兰与原告李天翔结算并向原告李天翔偿还了借款33600元后,被告高忠海、吴素兰对原告李天翔关于2011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本息合计为55240元的主张予以认可;2018年10月,原告李天翔向被告高忠海索要借款时,被告高忠海再次向原告李天翔出具尚欠21640元的欠条,原、被告双方利息的计算没有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被告高忠海、吴素兰欠款的事实存在,原告李天翔要求被告高忠海、吴素兰偿还借款本息21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债务发生在被告高忠海、吴素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借款协议上也有被告吴素兰的亲笔签字,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高忠海已经死亡,该债务应当由吴素兰负责偿还。
关于高凡、高洁是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吴素兰及子女高凡、高洁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放弃对遗产的继承;至于遗产价值多少、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则并不影响继承人的法定权利义务的存在;其次是否发生了继承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高凡、高洁应当在所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至于继承及承担义务的份额,因本案被告未予以主张、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是否支付12122元借款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2018年10月,被告高忠海向原告李天翔出具欠条时未承诺支付利息,原告李天翔在庭审中没有提交有关高忠海、吴素兰支付利息的证据,故对原告李天翔要求被告支付12122元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一审判处,被告吴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天翔借款本金和利息21640元;被告高凡、高洁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吴素兰向李天翔所借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天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吴素兰三人不服,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21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