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作为征收一方,一般来说掌握着大量关于被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征收信息,但是被征收人却只能获悉政府发布的一纸公告,以及各种真假难辨的传言。因此,被征收人只有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取收集更多的真实信息,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基于种种理由而不愿将相关信息公开,于是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时玩起了踢皮球的伎俩。告诉老百姓你要的信息在其他部门,我帮你转过去了,找他去要!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各位被拆迁人详细解读咱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而且该条例对答复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答复方式包括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告知不予处理、告知按照特别规定办理等六种类型,且每种答复方式和法律预设的情形之间存在一对一的映射关系。
可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任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均享有管辖权,即被申请行政机关均具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的职权,只是在答复的内容上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类型的答复。
但是,该条例并没有授权被申请行政机关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由被转送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故被申请行政机关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的行为,无相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