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杭州市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公开征求《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为高水平打造“数智杭州·宜居天堂”;
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
政策目标
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基本要求 FINANCE
(一)明确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要求住宅型保障房建筑面积标准要求70平方米以下户型不少于80%,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房建筑面积标准要求20~45平方米户型不少于80%。
(二)坚持多渠道筹集。
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利用地铁、公交停保等上盖物业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三)租金接受政府指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90%执行
支持政策
一、为贯彻落实方针,政策发布五个支持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需要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结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二、建立项目认定机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发改、规资、环保、住建等相关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
四、加大财政、价格、金融、税费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个不得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0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可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反馈。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493116400_120121400-s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