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汇编”行政处罚法大修草案待审议,后面还有更多法律待修缮

2020-06-16     拆迁卫士

原标题:“新法汇编”行政处罚法大修草案待审议,后面还有更多法律待修缮

史律师说法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实施以来,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无可比拟。

但是随着社会进步特别是法治水平的提高,《行政处罚法》有些不适应了。行政处罚法在执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已不适应实践需求,尽管2009年、2017年完成了两次“小修”,但是整体的修缮已是势在必行。

日前《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络流传,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值得研究,以便了解动向,把握趋向,更好地迎接新的《行政处罚法》。

首先、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责令拆除”、“限制经营”、“从业禁止”三类处罚。另外还将“暂扣证照”改为“扣留证照”。

《行政处罚法》以一个兜底条款为法律、行政法规设置行政处罚种类预留了空间。“责令拆除”、“限制经营”、“从业禁止”类的行政处罚实际都已经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大量出现。

其次、明确执法委托公开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这一条修改《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内容是关于执法委托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委托执法有关情况予以公开的规定。

第三、新增“双罚制”原则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实行严格的行政处罚;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除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通常法律法规规章只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当当事人为单位时,实际操纵“单位”的,一般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这一条款,规定对单位和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同时给予行政处罚,才能收到制裁的效果。特别是在当前企业注册便利化背景下,尤其不能让违法行为人借单位的“壳”违法。

最后、新增综合执法规定。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国家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建立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一条是对《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修改。这一修改,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五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行政处罚法》规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权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权限直接下放到省一级政府,无需国务院授权。这或许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行政处罚权,但这也可能影响法制的统一。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3d5svnIBfGB4SiUw1hIf.html